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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九十四年度国产电影片行销与映演补助暨票房奖励办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3-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新影二字第0940520342Z号

一、目的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整合国产电影片(以下简称国片)行销与映演通路,并协助电影排档、鼓励开拓市场及保障国片映演空间,特订定本补助要点。

二、申请行销补助及映演补助以依电影法设立之电影片发行业为申请人。

申请补助之国片,属联合发行者,得由前项之电影片发行业共同申请,或委由一家电影片发行业提出申请。

三、申请行销补助及映演补助之国片,应事先取得本局核发之许可申请行销或映演补助之书面,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后领有电影片准演执照者。

(二)应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我国首轮、商业映演,或首轮、商业映演期间跨九十三年度及九十四年度,且未曾申请本局行销及映演相关补助者。

(三)应于本局核定公告之「国片院线」映演业之映演场所做国片首轮、商业映演。

(四)申请行销补助者,票房应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

(五)申请映演补助者,应有三个以上拷贝,同时于全国(必含台北市)之「国片院线」映演场所做联合、首轮、首次、商业映演。但于本要点公告施行之前映演之影片,或获本局九十三年度及其以前各年度辅导金所制作之十六厘米国片或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制作完成之十六厘米国片,不在此限。

(六)申请映演补助者,其实际行销费用,应高于申请映演补助之金额。

(七)自首轮、商业映演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于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或网际网络中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且应于首轮、商业映演结束后,始得发行DVD、VCD或录像节目带。

(八)获得行销或映演补助者,应依本局之要求,参加国片行销推广活动,并配合提供国片文宣品及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经本局甄选或核准自行参加国际影展或市场展者,应以我国之名义参加。

前项所称首轮、商业映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国片于我国首次映演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本局核定公告之各直辖市、县(市)「国片院线」映演业之映演场所进行营利性质之首轮映演。

(二)在同一直辖市、县(市)之首轮、商业映演,其映演期间不得中断,且应连续映演七日以上,每日映演时间应自十时至二十二时全时段连续映演六场以上,首日若为非全时段连续映演者,亦得并入计算,但首尾二日映演场次合计应达七场以上。

申请本局核发第一项规定之许可申请行销或映演补助之书面案件,其应备文件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第一项之国片于本要点公告施行前已映演者,得免事先取得本局核发之许可申请行销或映演补助之书面,但仍应符合第一项各款条件。

四、行销补助及映演补助之项目与额度

(一)行销补助:

1.补助项目(指国片首轮、商业映演产生之下列各补助项目费用,但人力成本、后制作、租用十六厘米及DV放映器材设备费用均不包括在内。)

(1)媒体广告制作费;

(2)媒体广告时段或版面购买费;

(3)试映会、首映会之活动费;

(4)海报看板、广告商品及宣传品之制作费;

(5)国片正片及预告样片之映演拷贝制作费(限映演使用之拷贝),受补助之拷贝数量不得多于映演场所之数量。

2.补助额度:不得逾前目补助项目费用总和之百分之三十,且以新台币三百万元为上限。

(二)映演补助:

申请之每日映演补助金,不得逾第九点第二项第(一)款本局核定公告之「国片院线」各该映演业之映演场所每日映演补助上限,每一映演场所之映演补助不得逾十四日,且映演补助总额以新台币一百万元为上限。但寒、暑假及春节档期,映演补助总额以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为上限。

获本局辅导金之国片,得优先补助。

本年度补助金预算经费,于年度结束前,已执行完毕时,则不再办理。

五、申请行销补助及映演补助者,应备文件:

(一)申请行销补助

1.申请书(一式九份)。

2.电影片发行业设立许可证影本及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九份)3.国片有效准演执照影本(执照所载电影片发行业应与申请者相符)。(九份)4.国片发行合约书影本。(九份)5.首轮、商业映演国片之映演场所每日映演纪录、映演讯息或广告。(九份)6.依第四点第一项第(一)款第1目规定之各项补助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及经会计师签证之实支收据及原始凭证影本。(正本一份,影本九份)7.依第四点第一项第(一)款第1目规定之各项补助项目费用支出左证资料(如行销活动纪录照片、广告、文宣样品或样带、广告刊登样本及媒体播放排文件表)。(正本一份,影本九份)8.票房(专指门票收入,不包括门票以外之拷贝冲印费、片租及其他费用)纪录影本(大台北地区以台北市影片商业同业公会发给之票房纪录为准;大台北以外地区之票房纪录,以各电影片映演业盖章确认后之票房纪录及电影片发行业开给各电影片映演业之发票为准)。(九份)9.本局核发之许可其申请行销补助之书面。

10.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请映演补助

1.申请书(一式九份)。

2.电影片发行业设立许可证影本及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九份)

3.国片有效准演执照影本(执照所载电影片发行业应与申请者相符)。(九份)

4.国片映演合约书影本(含电影片映演业之映演场所名称、放映档期、映演期间)。(九份)

5.首轮、商业映演国片之映演场所名册、每日映演纪录、讯息或广告及每日映演补助上限额度表。(九份)

6.符合第三点第一项第(五)款规定之证明文件。(九份)

7.票房(专指门票收入,不包括门票以外之拷贝冲印费、片租及其他费用)纪录影本(大台北地区以台北市影片商业同业公会发给之票房纪录为准;大台北以外地区之票房纪录,以各电影片映演业盖章确认后之票房纪录及电影片发行业开给各电影片映演业之发票为准)。(九份)

8.依第四点第一项第(一)款第1目规定之各项补助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及经会计师签证之实支收据及原始凭证影本。(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9.依第四点第一项第(一)款第1目规定之各项补助项目费用支出左证资料(如行销活动纪录照片、广告、文宣样品或样带、广告刊登样本及媒体播放排文件表)。(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10.本局核发之许可其申请映演补助之书面。

11.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六、申请行销补助及映演补助之程序及期限:

(一)电影片发行业应于国片完成全国首轮、商业映演后十五日内,检具第五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应备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请。但本要点施行前已映演完毕者,应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行销补助及映演补助者,应同时申请之,且以申请一次为限。

七、票房奖励金获九十四年度行销补助及映演补助之国片,其国内实际票房总成绩为前三名,且票房总金额均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者,依实际票房额度发给票房奖励金,且各名次票房奖励金上限如下:

(一)第一名,新台币三百万元;

(二)第二名,新台币二百万元;

(三)第三名,新台币一百万元。

票房相同之国片,均分所占名次票房奖励金之总和。

票房奖励金之奖励对象为该国片之电影片制作业及电影片发行业。其中电影片制作业获百分之九十之票房奖励金,电影片发行业获百分之十之票房奖励金。

八、受补助或奖励之对象

(一)行销补助:依电影法设立之电影片发行业。

(二)映演补助:依电影法设立且参与「国片院线」之电影片映演业。

(三)票房奖励:依电影法设立之电影片制作业及电影片发行业。

九、本局为审查本要点之各申请案及相关事项,得随时指派本局代表二人,并自国片行销中心咨询顾问中,挑选三人至七人共同开会审议下列事项:

(一)「国片院线」映演业之甄选与评等:

就申请加入「国片院线」映演业之资格、映演场所条件,评定等级及每日映演补助上限金额(包括平日、寒、暑假及春节期间之每日映演补助上限金额),并向本局提出「国片院线」名单及各映演业之映演场所每日映演补助上限额度之建议。「国片院线」名单及额度,由本局核定并公告之。

评定等级之参考原则如下:

1.映演场所所在地区属性及交通便利之程度。

2.映演场所面积、楼层及出入动线。

3.映演场所整体环境设施之完善度。

4.映演场所之座位数。

(二)行销补助申请案之审查:

就行销补助申请案件所提具之实际行销支出、实际票房纪录、相关左证资料及支出凭证之合理性,提出补助额度之建议,实际补助额度由本局核定之。

(三)映演补助申请案之审查:

就映演补助申请案件所提具之映演补助上限金额、映演纪录、映演广告或讯息、相关左证资料及支出凭证之合理性,提出补助额度之建议,实际补助额度由本局核定之。

电影片发行业与电影片映演业约定之每日映演补助上限额度未及本局核定公告之「国片院线」该映演业每日映演补助上限额度时,依电影片发行业与电影片映演业约定之额度发给;其约定之额度超过本局核定公告之补助上限额度时,依本局核定公告之上限额度发给。

(四)票房奖励之审查:

就九十四年度全年度受行销补助之国片实际票房总金额由高至低排名,取前三名国内票房总成绩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者,建议本局发给票房奖励金,实际奖励名单及金额,由本局核定之。

(五)其它依本要点规定或由本局交付审查之事项。

前项会议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以出席人员逾二分之一同意行之。

十、国片院线电影片映演业应于「国片院线」甄选期间内,依规定申请参与「国片院线」。

申请参与「国片院线」之电影片映演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领有电影片映演业设立许可证书。

(二)提供映演国片之映演场所之座位,不得少于五十个。

(三)提供映演国片之映演场所,应设备及卫生良好、交通便利,且经建管及消防安全检查通过。

(四)有放映国片预告样片及张贴海报、剧照等宣传品之义务。预告样片与其本片在同一映演场所放映者,其预告样片应于本片映演前三周开始映演,映演场所应达二个以上,映演期间应满三周。预告样片长度以二分钟为度。

(五)应放映本局制作之国片宣导短片三周。

国片首轮、商业映演之实际票房收入,国片院线映演业与发行业者,得以「周」为单位进行分帐,若当周票房收入未逾映演补助金额者,则该国片院线映演票房悉数归发行业分配。但当周票房收入逾映演补助金额时,该国片院线映演业始得就超出之票房收入与发行业进行分帐。

本局得协调其它符合第二项资格之电影片映演业,参与国片院线。

十一、电影片发行业、制作业及参与「国片院线」之映演业,如有违法、违反本要点规定或以虚伪不实资料申领补助金、奖励金者,本局得撤销其受领补助金、奖励金或参与「国片院线」之资格并依法处置,该电影片发行业、制作业或映演业除应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或奖励金外,并应按已拨付补助金、奖励金总额十分之一赔偿本局。

经本局撤销受领补助金、奖励金或参与「国片院线」资格之电影片发行业及映演业,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各年度之行销补助、映演补助或参与「国片院线」。

十二、本要点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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