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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8-01 生效日期: 1979-08-01
发布部门: 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部农垦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序言

  我国国营农场,是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在周总理亲切关怀下,创建和发展起来的。三十多年来,经过广大职工的艰苦奋斗,辛勤劳动,国营农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农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它向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商品粮食、工业原料和其它农、畜产品;积累了大规模地经营农业的经验,在农业机械化等方面发挥了示范作用;培养了一支强大的职工队伍;实行 “屯垦戍边”,为保卫边疆,繁荣边疆的经济、文化,增强民族团结,做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一大”以后, 我国进入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华国锋同志指出:“农场潜力很大, 一定要把国营农场办好。”国营农场要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坚决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草案)》,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为加速国营农场的现代化建设,努力奋斗。
第一章 国营农场的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原则,分别建成为国家可靠的商品粮食、工业原料、出口产品和城市、工矿区副食品的现代化生产基地;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不断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商品率和资金利润率;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努力培养人材;在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全民所有制的优越性。



    第二条 国营农场的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职工。 国营农场的职工,同其它国营企业的职工一样,享有国家职工的待遇。



    第三条 国营农场要按照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有计划地兴办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推销自己产品的商业,为尽快建成农工商联合企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国营农场要发挥既是生产队,又是工作队、战斗队的作用。地处边疆的国营农场,要坚持“屯垦戍边”的方针,建设边疆,保卫边疆。



    第五条 国营农场的土地、森林、橡胶林、防护林、草原、矿山、水域,以及其他一切生产资料和财产,属全民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



    第六条 国营农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是企业性质的国营农、牧场(不包括华侨、公安等部门管的农场),都由农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农场管理部门统一主管所属国营农场的计划、生产、财务、投资、物资、产品、劳动工资、人员调动等。国营农场的党的工作,由所在地方党委或由上级农场管理部门的党委领导。国营农场政权性的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农场领导干部的任免,应按干部的任免权限,由农场管理部门和同级地方党委商量后,办理报批手续。
  国营农、牧场的隶属关系不能随意变动,企业性和事业性的农场不得随意相互变更,必须变动和变更的,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同农垦部商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营农场内部的管理体制,一般实行农场和生产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个别规模大的农场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



    第八条 国营农场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场长分工负责制,农场党委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生产建设任务的完成。生产和建设方面的具体业务,由场长、副场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营农场要建立技术责任制。在农业方面可设总技师、副总技师、技师、技术员;在工业和机务方面可设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在财务方面可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在技术、业务上由他们各负其责,有职有权。



    第十条 国营农场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会和职工大会的制度。要定期举行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农场的重大问题。农场的领导干部要定期在大会上报告工作,听取职工意见。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向上级建议处分某些严重失职、违法乱纪、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对领导不力、生产长期上不去、不称职的领导干部,有权提出撤换;有权审议农场的长远规划和讨论通过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定。生产队和工厂车间等基层干部,实行选举制,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有条件的地方,农场领导干部也可实行民主选举。
第三章 开 荒 建 场



    第十一条 有荒原的垦区和农场,应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开荒建场必须精心勘测设计,要有设计任务书,按基建程序办事。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农场生产和生活用房,应按农业现代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开荒建场,要注意保护森林、草原和水产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场外水利工程要列入水利部门计划。
第四章 经 营 方 针



    第十二条 国营农场要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当地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实行一业为主、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的方针。亚热带地区的农场,应以发展橡胶、剑麻等热带作物为主。经营方针确定后,不能随意改变。农林牧副渔要逐步实行大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垦区和大型农场要有计划地实行生产资料的供应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化。



    第十三条 农场要搞好农田基本建设,贯彻农业 “八宪法”,建立良种繁育
体系,采取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总产量。以粮棉为主的农场,要尽快达到和超过《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的指标。橡胶农场必须贯彻《橡胶栽培技术规程》,提高产量和亩产量。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国营农场要大力发展畜牧业。要因地制宜地建立专业化的猪、牛、羊、鸡等畜牧场,实行科学饲养。建立良种繁育体系,使畜禽良种化。要有计划地建立现代化的饲料加工厂。牧区的畜牧场,要搞好草场建设和管理,提高产草量和载畜量。
  国营农场要充分利用水面,大力发展渔业生产,提高捕获量。



    第十五条 国营农场要建立专业化的林业队伍,大力植树造林,扩大森林复盖面积。发展防护林、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要保护现有森林,严禁乱砍、滥伐。



    第十六条 国营农场要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重点发展农、畜产品的加工工业和为农牧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业。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兴办其它工业。
  垦区和农场工业所需要的设备和原材料,要纳入国家计划。



    第十七条 国营农场在完成向国家上交产品计划、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发展销售自己产品的商业。
  农场销售的产品执行国家统一价格,分等论价,优质优价;农场内部的产品调拨,可以实行内部价格,注意调节各业之间的利润水平;农场可向中央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也可同外贸部直接挂勾,并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由农场使用。
第五章 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国营农场要加快农业机械化的步伐,用先进的农机具对生产队逐个地装备,使之配套,实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的机械化。
  要管好用好现有农机具,提高农机具的完好率、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努力采用先进技术,对现有农机具进行挖潜、革新、改造。
  要加强修理网点的建设,提高修理质量、降低修理成本。机务维修工作,要执行又修又造、以修为主的方针。修理网点要合理布局,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调整,所需的维修材料列入国家计划。



    第十九条 国营农场的机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机务规章,坚持标准作业,保证作业质量,安全生产。国营农场要加强对机务人员的培训,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核,新驾驶员经过考试合格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顶班作业。
第六章 科学研究与教育



    第二十条 国营农场必须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大力开展科学实验活动。科学研究要和生产实际相结合。要办好垦区的科研所和农场的实验站,广泛开展群众性科研活动。充实各级的科学技术人员,保证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时间和必要的科学仪器设备。对科技人员要实行考核制度,授予职称,有突出贡献的要予以表扬、奖励或晋级。
  科研经费除由国家拨给外,可在销售产品的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要办好和发展各垦区的大专院校、中等技术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农场要办好中、小学,加强对师资的培训,提高教学质量。农场的中学要增设一些农业课程。有条件的农场,可办中等专业学校。要普遍开展职工的文化和技术教育,有计划地举办职工业余学校或训练班。青年职工要限期达到中等技术学校的水平。
第七章 经 营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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