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9)银密信字第30号
关于调整储蓄利率问题, 6月17日(59)银密计穆字第25号通知已先达。兹补充下列几项规定,希与上项通知一并自1959年 7月 1日起实行。
1.零存整取利率:(月息)三个月二厘一;六个月二厘七;一年三厘九。如办二、三年期:二年四厘八;三年五厘一。
2.存本取息利率:(月息)一年四厘五;二、三年亦同。
3.今后收储各种定期性质的储蓄,订期均以三年为止。但华侨储蓄均照旧办理。
4.自1959年 1月 1日至 6月30日存入的定期储蓄,虽未到期,自 7月 1日起,均按新利率计算,即分别按现行利率和新利率分段计息。
5.根据规章制度会议决定,定期储蓄提前支取和过期支取的计息办法,今后由总行统一规定。自 7月 1日起,按下列规定实行:
(1) 提前支取,按实际存期分别照下列规定的存入日挂牌利率计给利息:不满三个月者,照活期利率;存满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者,照实际存期的同期利率九折计息。
(2) 过期支取,按实际存期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给利息。如遇利率调整时,过期部分分二段计给过期利息,即调整日以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调整日起,照原订存期的新利率。(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