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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29 生效日期: 1982-06-2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2公发劳94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的精神,一九七九年以来,各地区采取保外的方式,陆续清理了一批老、病、残犯。目前社会上共有保外就医罪犯二万一千余人。这些人多数能遵纪守法,服从监督,安心养病。但也有少数人表现不好,甚至进行各种严重的犯罪活动。据北京上海天津辽宁云南河南等省市调查,自去年以来,共发生保外就医犯张贴、散发反革命标语、传单,报复杀人,强奸幼女,诈骗盗窃等重大案件九起,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治安造成危害。这些情况,暴露出我们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考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当地公安机关和治保组织对这些罪犯的监督工作不落实;二、劳改单位没有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对表现不好或病已痊愈的,没有及时收监执行;刑满或死亡的,也没有及时办理释放或注销手续;三、有些劳改单位审查不严,将一些不该保外就医的批准保外就医,个别干警甚至贪污受贿,为犯人开假诊断证明,将犯人放出监外。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考察工作,严防他们继续犯罪、危害社会治安,请各地认真做好以下三件事:
  (一)对现有的保外就医罪犯,由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劳改单位组织力量,普遍进行一次调查,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表现不好或病已痊愈的,要立即收监执行;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对下落不明的,要派人认真查找;对已经刑满或死亡的,要及时办理释放或注销手续。
  (二)今后,各基层公安机关要把对当地保外就医犯的监督考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抓好。要依靠罪犯居住地的治保会和群众,组成监督小组,切实做好对罪犯的监督考察;当地派出所要定期检查,落实各项监改措施。劳改单位应当定期派人或发函了解保外就医犯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双方应当加强联系,沟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问题。
  (三)今后,凡需要保外就医的犯人,所在劳改单位必须遵照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第 十八 、 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认真执行。对于违反规定或贪赃枉法开具假证明的干警,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请将检查的情况、问题和所采取的措施,于今年内向公安部写一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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