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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6 生效日期: 2004-12-26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4]8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范围,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以省辖市为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保障能力的进一步增强,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贡献。在新的形势下,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要求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基本模式为“五统一”,即在省辖市范围内,对各类城镇企业(不含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原11个行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一)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省辖市要在全市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规定,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和审核职工退休待遇,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进行。参保职工在市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各类企业执行同一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原则上按照各省辖市的现行平均费率确定。平均费率低于20%的,按照20%确定。在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一律按8%确定。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当地企业缴费比例,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费。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9%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确定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辖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积累基金统一纳入市统筹基金,由省辖市统一调剂、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政府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执行。
  (四)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各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所属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人员按省定编制标准严格核定,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统一拨付。省辖市范围内统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名称、规格和经费标准。
  (五)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统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各省辖市政府要认真组织,科学制定市级统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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