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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家可归的军士兵士处理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11-14 生效日期: 1954-11-14
发布部门: 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内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1954年10月7日国务院、军委“关于处理安置无家可归的军士兵士的联合指示”。特将处理安置工作中需要明确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队处理方面:对已集中待处理的无家可归人员必须讲明此次处理是回到地方后,由政府负责分散帮助他们安家就业,不论安家或就业,均办理复员手续。部队中再有无家可归人员,今后不另集中,可随一般复员人员一同处理。

  二、各省接收之后,安置与处理应结合进行,安置的过程也就是处理的过程。因之这一工作必须在省转业建设委员会统一掌握下进行。省人民政府应以民政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积极地配合负责安置方面的工作,采取先行安置后办复员手续,随时接收,随时分别安置的办法,不宜长期集中。在安置中尽可能按军人籍属专、县逐级分散安置。

  三、地方接收后,在未办理复员手续之前的个人供给费用(按在部队时的供给标准ぉ和分散到县的旅费,由军费开支。政府垫支后向省军区财务部门报销,其他杂费开支由各省在优抚费内解决。但应在1955年1月31日以前处理完毕,一月份以后不论已否安置,一律办理复员手续,部队不再负责。这些人员的军龄至办理复员手续时截止,并收回胸章帽徽。

  四、少数安置在政府机关、企业部门暂时未列入编制的,其工资由所在工作部门在编外人员经费内报销。

  五、对于分散在农村或小城镇安家生产,本人所领生产资助金不能解决生产资料的,可由县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百万元至三百万元范围内酌予补助(个别超过三百万元个报省批准ぉ,此项补助款列入优抚事业费报销。

  六、个别年老体衰已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应采取分散安置,终身养老的办法解决。安置以后对他们的生活补助可根据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给予长期生活补助,此项生活补助费,在年度优抚事业费内按实报销。对确实无法分散安置的可送入当地教养院,但应收回生产补助金。
  以上各项规定希各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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