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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广东省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9 生效日期: 2007-01-0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7〕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我省列入全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省的函》(粤府函(2006)2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省提出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实施“行动计划”对于你省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引导农民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重要作用。我局同意将你省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试点。
  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请你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的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设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计划制定、任务分解、监督检查等日常事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协调联动,农民主动参与”的原则,将行动计划纳入本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发改委、财政、农业、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加强对“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做到规划、目标、任务、资金、责任“五到位”。
  (二)抓好典型示范,实行分类指导
  要以行政村为基本工作单元,选择一批试点,围绕解决农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工作。经济发达的市县要重点关注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业园区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市县要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环保监管能力作为重点,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地。通过试点示范,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推动行动计划在本省范围内的顺利实施。
  (三)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
  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程建设,优先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真正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建设成效
  切实加强对实施行动计划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建设成效。
  我局将在有关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与指导,并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待试点工作结束后,将组织评估、验收、总结和推广。届时请你省予以配合,并请将试点情况报送我局。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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