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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数起学校传染病流行事件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 2007-01-08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安徽浙江湖南广西重庆江西新疆内蒙古贵州等省(区、市)部分地方的学校相继发生传染病流行事件。2006年10月12日,安徽省太湖县新仓镇初级中学75名学生因饮用不洁水而感染细菌性痢疾;2006年10月20日浙江省临安市清凉峰镇颊口中学25名学生因饮用被污染的自备水井的水而感染细菌性痢疾;2006年10月14日至12月26日期间,湖南省保靖县清水坪学校33名学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玉洪乡八里村小学61名学生和玉林市博白县凤山镇二中36名学生、贵州省桃县妙隘乡寨石完小28名学生、重庆市秀山县溶溪中学105名学生、江西省鄱阳县油墩街镇北源小学11名学生及江西中医学院81名学生相继感染甲型病毒性肝炎;2006年11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阿合托海乡四村小学13名学生患流行性腮腺炎;2006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勒盟太仆寺旗第一小学24名学生患猩红热。
  上述事件的发生,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也暴露出部分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学校卫生防疫措施不到位。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做出了重要批示。为引以为戒,促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切实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有效地遏制学校传染病流行事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特对上述事件进行通报,并重申以下工作要求:   一、学校是人群比较密集的场所,学生是传染病易感人群,稍有疏忽,容易造成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和蔓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常规管理工作中,常抓不懈。要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抓实、抓到位。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等工程的实施,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食堂、饮用水设施、厕所等卫生设施与条件,为学生创建卫生、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要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改善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并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联系,确保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纳入当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三、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要按照我部有关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卫生防疫措施,消除传染病发生与传播的隐患。要加强教学、生活场所通风与换气的管理,特别是在近期,应每天对各班教室、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场所开窗通风换气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纳入对年级、班级评比的内容,以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场所空气流通。要加强学校饮用水管理工作,特别是使用自备水井、水塔、蓄水池等供水的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水源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并请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符合卫生标准,以消除因饮用水不洁造成的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发生。
  四、学校应根据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近期,要结合冬季传染病预防对学生进行一次卫生防病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如:打喷嚏、咳嗽时应使用纸巾、手帕并掩着口鼻,不要直接面对他人打喷嚏、咳嗽;接触病人及呼吸道分泌物后要立即洗手,看护患者要带口罩;不要喝生水,生吃瓜果要洗净等;减少和避免到人群集中、空气流通不好的场所活动;有病要及时就医并居家休息;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充足的休息,增强体质、提高机体抵御疾病的能力。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卫生部和我部联合印发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65号)要求,明确学校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人,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以确保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有效控制传染病在学校蔓延。要加强传染病流行事件的结案报告工作,将事件的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及时报送我部体卫艺司。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争取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共同对学校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和指导;或自行组织一次专项卫生防病检查,促进学校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2007年春季开学后,我部与卫生部将联合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专项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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