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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6-25 生效日期: 1983-06-25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47号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及屯溪五个城市(以下简称合肥等五个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含市属县)的所有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技术档案,由交通部门移交公安部门管理,并应于文到之日起十日内交接完毕。其他地、市、县的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监理工作仍由交通部门管理,凡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牌、证档案,亦应同时移交给交通部门。

  二、机动车及驾驶员牌照、行车证、驾驶证,由交通与公安部门会商后,统一分配号码,按国家规定式样各自制发。
  年度检验、审验工作,由公安、交通部门经过协商,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时间,统一方法。

  三、合肥等五个城市的交通监理部门已承办的学习驾驶证及未处理结案的交通事故等项工作,全部移交给公安部门继续办理。

  四、驾驶员违章、肇事的结案单和监理处分,要及时寄送各原籍管理部门。

  五、在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下达前设立交警的市、县和其他县、镇,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均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今后,如调整分工时,必须经省交通厅、公安厅协商一致,并报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自行改变分工范围。

  六、合肥等五个城市的机动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七九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和省计委等一九八0年颁发的《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执行,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公安部门应予协助和支持。
  交通运输市场的管理和管理费的征收,仍由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与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我省城市与公路的交通管理和安全工作。
  在此之前各市制定的交通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应以此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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