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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0 生效日期: 1995-12-20
发布部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市(1995)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粮食、劳动、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厅(局)、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和《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精神,国家粮食储备局要逐步做到直接管理若干可存放相当数量国家储备粮的大中型储备库、转运站。第一批先选择10个粮库、2个进口粮转运站,进行无偿划转为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属库(站)的基本条件
  (一)位于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对国家实施粮食的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的库(站);

  (二)仓储设施比较好,近两年无需进行大修或更新改造;

  (三)交通运输条件比较好,靠近主要运输干线并拥有铁路专用线或专用码头,集散能力强;

  (四)现有人员素质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显著、各种负担较轻。

二、直属库(站)的管理体制
  (一)直属库(站)作为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直属库(站)的根本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制度,对国家储备粮油进行购、销、调、存和轮换,为粮食的宏观调控服务。在此前提下,直属库(站)要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努力减轻国家负担。

  (二)转为试点的直属库(站),其国有资产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监管,产权变更、转移须经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核,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三)直属库(站)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任免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机构编制、人员、劳动工资计划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直接管理,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劳动部审批下达。党团关系委托所在地方党委管理(北京周围地区的直属库可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党组直接管理)。

  (四)直属库(站)承担的国家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及轮换等,实行计划单列,并按现行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计划抄送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直属库(站)执行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年终按规定编报财会决算,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统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批复。直属库(站)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和1979年后新增“甲字”、“506”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共同直拨给直属库(站)。直属库(站)1979年末“甲字”、“506”储备粮油的费费补贴基数,暂维持现行办法,由地方财政负担,但拨补途径改为由地方财政直接拨给直属库(站),并按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国粮管联字(1993第81号文件规定的费用补贴标准拨补。直属库(站)的国家特准储备资金由中央财政委托国家粮食储备局管理。

  (六)直属库(站)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开立基本帐户。国家下达给直属库(站)的收购、调拨和进出口业务核算等所需资金,由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直接发放、收回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和代理行要按照粮油库存增减的数量、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合理的费用安排贷款,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直属库(站)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报上级银行,需要时抄送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直属库(站)的商业性经营业务要与政策性业务分开,单独立帐,单独核算,所需信贷资金向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申请解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资金。

三、直属库(站)的国有资产划转和监督
  (一)凡被确定为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的试点单位,其国有资产要按照无偿、整体的原则进行划转。试点库(站)的附属企业连同库(站)一起划转。库(站)与其他单位合资、联营的企业,在分清产权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制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试点库(站)的国有资产总额确定时间为1994年12月末,其数量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共同进行确认,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试点库(站)国有资产的具体划转工作由国家粮食储备局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试点库(站)应按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布置,在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

  (四)试点库(站)划转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后,要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明确国家粮食储备局的产权主体地位。国家粮食储备局应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试点库(站)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

  (五)试点库(站)划转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后,其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署依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审计。

四、直属库(站)试点工作的组织
  (一)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划转直属库(站)试点工作,在共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试点的具体名单,并由国家经贸委下达通知。

  (二)试点中直属库(站)的接交手续等具体工作由国家粮食储备局承担,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支持,经贸委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三)直属库(站)划转的同时,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财政部负责根据本通知制订直属库(站)暂行管理办法,对直属库(站)加强管理,并注意在工作实践中研究探索问题,为下一步更顺利地划转和管好直属库(站)提供经验。
  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的试点工作,是国务院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完善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健全国家粮食储备调节制度,加强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和调度采取的重要决策,各地、各部门的领导要予以重视,要从国家利益出发,顾全大局,加强领导,确保划转直属库(站)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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