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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8-12-17 生效日期: 1978-12-17
发布部门: 教育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78教普字1352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摘录)
一、二、三、四、略
五、奖励办法:
  2.提高工资待遇,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在全国工资改革没有实行以前,暂时采取补助办法,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二十元,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三十元。民办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也享受同样补贴,由教育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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