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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教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3 生效日期: 1995-12-13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最近,福建省教委、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对在中小学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建立健全中小学助学金制度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实现本世纪末“两基”宏伟目标,具有现实意义,各地务必予以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助学金经费,并应有稳定的来源。这是做好健全助学金制度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地在贯彻国家教委与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的过程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财务司联系。
  
福建省教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近年来,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省各地都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普通中学设立助学金制度,这对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保证义务教育实施起了很大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为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提供可靠保障,现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5)53号《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我省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的物价上涨指数,初级中学助学金,城市每生每学年由原来的2元提高到8元;县镇和农村每生每学年由原来的3元提高到12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学年3元,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需寄宿就读地区的家庭困难学生的补助。助学金经费来源,按照财政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统筹解决。同时,各地区还应从教育基金、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等划出一定比例,提高学生助学金的补助标准。

  二、享受助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
  3.因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负担书本费、杂费、寄宿费而可能辍学者。

  三、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以抵减该生的书本费、杂费、寄宿费的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

  四、各地要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学助学基金,统筹管理,确保贫困地区的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补助。各地、市、县教育、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

  五、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各地可结合城镇、农村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并将本地区实施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办法报省教委、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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