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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国内大专校院邀请外国文教人士来台短期访问处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1 生效日期: 2005-11-2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文(四)字第0940152784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文(四)字第0940152784C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并自94年11月21日生效(原名称:教育部补助国内大专院校及学术文教团体邀请国外文教人士来华参观访问处理要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鼓励国内各公私立大专校院邀请外国文教人士来台短期访问,并进行学术演讲,或担任研讨会、研习会之主讲,或提供技术指导,以增进了解,促进学术合作关系,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为国内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专校院(以下简称学校)。

三、本要点所称外国文教人士,指不具国籍法第二条所称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且非大陆、港澳人士,并具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本部年度项目补助之外国文教人士。

(二)学校自行邀请之重要外国文教人士。

四、申请补助时,应由学校备函,于预定邀访日期二个月前检附下列数据报本部审查,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请表(如附件)。

(二)其它有助审查之数据。

五、本部审查后,依其效益及均衡原则补助全部或部分经费。办理接待第三点第一款之人士而申请补助者,本部补助经费如下:

(一)外宾本人来台往返最直接航线商务舱机票一张。

(二)在台每日生活补助费新台币一万元为原则(含食宿、交通、接待杂支费用等),最多以七日为限。办理接待第三点第二款之人士而申请补助者,本部补助经费如下:

(一)外宾本人来台往返最直接航线经济舱机票一张。

(二)在台每日生活补助费新台币四千元,最多以七日为限。

六、经本部核准后,费用由各申请单位先行垫支,于事后十五日内(同一会计年度)检附预领收据(机票款及在台生活补助费二项总计)及机票存根影本(请外宾在影本上签名,票款按银行汇率折算为新台币),注明核准文号,并检附执行成果报告(格式如附表),备函送本部办理核拨归垫事宜;未依规定办理者,不予核拨。

七、同一申请案件已获其它政府机关或相关单位补助者,本部不再补助;已核准补助者,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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