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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0 生效日期: 2006-12-30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广办发技字〔2006〕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要求加强管理的指示,总局科技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检查落实的情况。经查,仍有个别单位未经批准,采用非广电行业标准的技术体制,进行移动多媒体广播试验。总局已分别对违规单位进行了批评,并提出了整改要求。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我国移动多媒体广播提出的自主创新、统一标准、全国漫游的要求,考虑到我国国土辽阔、地形复杂的实际情况,总局确定了天地一体的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体制:利用大功率S波段卫星覆盖全国,利用地面增补转发器进行补点覆盖,利用无线移动通信网络构建回传通道实现交互,形成单向广播和双向互动相结合、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全程全网、无缝覆盖的系统。在我国的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中,中央节目通过卫星向全国发送,地方节目通过频率复用、本地发射的方式插入到系统中,用户使用同一个终端就可以接收所有多媒体广播服务。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领导要求加快我国移动多媒体广播和民族工业发展的指示,总局组织国内有关企事业单位成立技术研究工作组研发了关键技术,颁布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移动多媒体广播信道编码调制和复用两个行业标准,并协同有关单位进行产业化准备。目前,移动多媒体广播的系统测试工作正在进行,相关配套标准将陆续颁布,产业化准备工作进展顺利。为保证我国移动多媒体广播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我国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测试完成后,总局将根据规划组织各地采用目前颁布的行业标准,开展技术试验工作,在试验的基础上搭建全国的移动多媒体广播网。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
  二、加强管理。未经总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在广播频段和非广播频段进行任何形式的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现阶段,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积极跟踪我国移动多媒体广播的技术进展,对市场需求进行调研,拟订业务规划,待总局颁布相关政策和规划后,即开展相关技术试验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未经批准的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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