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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8-05-12 生效日期: 1978-05-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8)银农字第25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根据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总行制定了《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请各行研究执行。在执行中有些什么问题和意见,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
  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了“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特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
  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置,原则上按人民公社设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或营业所信用社合一的机构。根据需要在生产大队设信用站。在经济活动集中或边远分散的地方可设信用分社。在没有农村社队或生产队甚少的工矿区、农垦区,只设银行办事处或营业所。
  在一个公社已有银行营业所又有信用社的,所、社合为一个机构,实行统一领导,挂两块牌子,使用两个印章,办理银行和信用社的业务。只有信用社没有营业所的,只挂信用社的牌子,使用信用社的印章,由信用社承办银行和信用社的各项业务。以上两种机构形式,同样都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执行统一的金融政策、统一的计划管理、统一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领导
  信用社和所社合一的机构,都实行人民银行县支行和公社党委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人民银行县支行领导为主,政治思想工作以公社党委领导为主。上级银行对信用社或所社合一机构的领导,按银行基层机构的领导关系进行管理。

  三、业务经济
  信用社和所社合一的机构,除配有正副主任外,要有专职农贷员,专职或兼职主管现金管理,会计辅导,工商信贷,城镇储蓄和农村社员存款等业务的人员。会计出纳工作,至少要有二人专管,以便切实贯彻执行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双人管库,双人押运等制度。对信用社职工要进行培训,加强辅导,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水平,更好地担负起新的工作任务。
  信用站主要办理社员个人储蓄存款、贷款业务,定期向信用社并账,由信用社统一核算。信用站业务员不脱离生产,参加生产队分配,不要兼任其他职务。因做信用工作的误工,由信用社给予补贴,不要增加生产队的负担。信用分社是信用社派出的服务组织,在账务上应定期向信用社并账,由信用社统一核算。信用分社涉及人民银行联行业务时,应通过信用社办理。
  关于城乡储蓄存款的划分,在贯彻“存款自愿”的原则下,仍按总行一九七七年25号关于城乡储蓄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四、资金和账务处理
  信用社和所社合一的机构,在办理原属银行业务和原属信用社业务时,实行两套资金、两套账,分别进行核算。凡发生属于银行业务的,用银行的资金,统一使用银行的会计科目,按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凡发生属于信用社业务的,用信用社的资金,统一使用信用社的会计科目按信用社有关规章制度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会计档案分别装订、保管、不得混淆。

  五、信贷计划的编制和考核
  信用社和所社合一的机构,都要分别国家信贷资金和集体信贷资金两部分,编制信贷计划,并分列项目电报和统计报表考核计划执行情况。计划编制和项目电报统计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信用社在留足支付存款的准备金、保证存户提取的前提下,可以充分运用本社股金、盈余积累和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资金多余转存银行,临时周转有困难,银行贷款支持。

  六、现金业务库存和长短款处理
  信用社和所社合一的机构,都只留银行一个现金业务库存,信用社不再另外保留现金库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所社合一机构发生的长短款,归银行处理。信用社无论办理银行或信用社业务发生的长短款,均归信用社处理。

  七、银行、信用社往来手续处理
  信用社和所社合一机构的行社资金往来,必须当天结算清楚。发生业务时,如一方属于银行业务,另一方属于信用社业务,可直接转账。每日营业终了,根据银行和信用社的收付凭证,分别按转账和现金合计总数,然后依照行社资金往来的差额,由信用社填制转账和现金支票或进账单记入银行账务。

  八、财务管理
  信用社和所社合一机构在办理银行业务和信用社业务时发生的业务收支,应分别银行和信用社“各项业务支出”和“各项业务收入”科目列账。
  信用社仍然实行独立核算。经营有亏损的,仍按过去的规定,由银行给予补贴;有盈余的社,将盈余部分转为公积金,充实信用社的自有资金,不再提取公益金。信用社的各项费用开支,按银行的费用标准执行。
  今后,银行不再付给信用社各项业务的代办费、手续费。所社合一机构的各项费用开支,按银行信用社各自实有人数比例分摊;信用社办理银行业务,根据业务数量所占比重情况给予定额补贴。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确定。
  所、社合一的机构,现有财产产权不变,共同使用。所社合一的机构,银行按比例分摊的费用和固定资产所需资金,在各项费用科目中列账;付给信用社的定额补贴,在各项业务支出科目手续费支出户列账。

  九、社员股金分红
  信用社无论盈余、亏损,社员的股金,一律从一九七八年起按定期存款利率付给股息。一九七七年以前,盈余社没有分红的原则上不再补分。

  十、信用社职工待遇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要根据国务院文件提出的对银行、信用社的任务要求,提出信用社职工的编制名额,报请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审查批准,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信用社职工的待遇,应当与人民银行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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