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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合作社发放设备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7-05-14 生效日期: 1977-05-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7)银农字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信用社发放生产设备贷款,要执行国家统一的利率政策,按月息一厘八计息,比转存银行款月息二厘七所差九毫,由银行给予补贴。补贴办法力求简化,在每年年终决算一次,由银行在“252各项业务支出”科目中新增信用社利差补贴帐户列支。具体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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