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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水能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7 生效日期: 2004-09-07
发布部门: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仁府办发[2004]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仁怀市水能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九月七日

仁怀市水能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开发利用仁怀市的水能资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根据《遵义市水能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内规划单站装机容量为2万千瓦及其以下的经营性水电站新建、续建及改扩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鼓励外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水能资源,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通过政府出让的方式获得,水电站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政府依法保护水电站企业和投资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项目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优惠政策,鼓励实行多元化办电。
  鼓励水能资源开发商吸纳项目所在地乡(镇)入股参与项目开发,扶持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

  第六条  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必须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水电开发专业规划。经批准的规划是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未列入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电网规划建设要求。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必须符合防洪、地质灾害防治、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渔业、生态建设和保护等综合利用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坚持有偿使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商。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权的出让,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为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招商引资主体。项目涉及2个以上县(市)的,其招商引资主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有关规划、项目枢纽布置方案等因素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属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市管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采取以下步骤:
  (一)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水利招商引资项目,制订项目开发权有偿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 获得水能资源开发权人向市水利局缴纳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金,标准按不低于每千瓦70元的底价出让。并在市水利局办理水能资源开发权证,签订水能资源建设项目开发协议。获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开发权人即为相应水能资源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 依法获得的水能资源开发权受法律保护。因经济社会发展或规划调整,需提前收回经有偿出让的水能资源开发权的,应当根据开发权获得已使用年限和实际开发情况,给予开发权人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权原则不得转让,特殊情况下确需转让的,须经有河流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因施工已对水能资源开发条件和原有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原开发权人必须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在获得水能资源开发权后,开发权人应按水能资源开发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1年内开工建设并按审批工期建成投产。逾期不开发的,政府有权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权。

  第十六条 对已建水电站进行扩容改造的项目,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 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二) 已并入电网运行或有保证负荷;
  (三) 枢纽建筑物不超过原保护范围。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后,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我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投资环境的有关规定,为开发权人做好服务协调工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建设项目的实施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规定在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必须加强管理,在防汛、抗旱时期,水电站的运行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金,由市财政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必须用于水资源的规划、节约、保护、管理等的滚动发展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利用由国家投资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引水发电的,应对有关水利工程投资进行合理分摊。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期限为50年。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仁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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