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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纪违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23 生效日期: 1995-11-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
  当前,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有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着资金被滞留或挤占挪用、地方财政配套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会计核算不清、财务管理混乱等违纪违规问题。审计署今年9月21日审计简报(增刊第<2>期),也反映了湖北、内蒙、海南四川湖南江西六个省区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这些问题。为了切实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要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中央财政资金及省、地、县、乡各级财政配套资金,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一律按国家和省、地、县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以开发项目区为单位单独建帐,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民主监督,逐级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内容和使用范围,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要对资金实行定期按级检查验收和审计,一旦发现资金违纪违规问题,要从严从快查处。

  三、要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向资金使用和核算单位进行拨付,不得随意抵扣或滞留,更不得利用间歇资金从事其他经营性借款活动;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以及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必须保证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四、要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会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各地区要设置专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财会管理人员,并通过培训和自学等方式,不断提高广大农业综合开发财会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同时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强化激励和制约机制,调动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

  五、要坚决纠正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对以前在项目检查验收和资金审计中,已发现的被挤占、挪用和其他不合理支出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限期如数追回,坚决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将处理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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