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会人字第0940024256号
一、升聘申请人须符合「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聘用人员遴聘规则」中对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之资格规定,并须在本会任现职满一年以上。
升聘研究员申请人,除须符合前项规定外,并须任现职副研究员(含曾任会外相当工作年资)满四年以上。
二、升聘申请人应于指定时间内提送下列资料:
自评表——针对工作绩效(含承办业务绩效及额外工作绩效)与未来发展作书面说明。
现职期间最近五年度内所发表之代表性著作一篇,如有参考著作至多二篇。所称著作系指与业务相关之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或学术性论着。
著作为二人以上合著者,应附叙明升聘申请人于著作中主要或单独完成部分、贡献及分工情形之说明,并应经合著者签章证明。
三、升聘申请人须经过考评,其项目为:年资、工作绩效、著作、综合考评,各项目之最高评分及评分标准如附表。
现职助理研究员经本会推荐带职进修取得博士学位者,于申请升聘副研究员之考评总分加四分。
四、升聘申请人之单位主管须先就升聘申请人所提送资料、平常行为表现及历年奖惩、考核结果(由人事单位提供)予以考评后提报,并于考评委员会议说明。
五、著作考评由五人小组遴选相关领域之学者专家及同仁组成著作评审委员会评审。必要时,著作评审委员得就著作之相关问题面询升聘申请人。
六、人事单位汇整升聘申请人之资料、工作绩效考评、著作考评,并核算年资分数后,送考评委员会综合考评。
七、考评委员会由本会副主任委员、主任秘书及一级单位主管组成负责综合考评之评分,不得代理。
八、升聘额度由人事室签陈主任委员核定。
九、人事室依考评委员会议结果签陈主任委员核定升聘人员。
十、附属机关得参照本会升聘考评程序,另订规定报本会核定后,自行办理升聘作业。其中升(改)聘研究员以上职位者,应报会核定。
十一、本程序所列各项目期间之计算以会计年度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