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办农[200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2006年4月4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第632号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仅保留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能力。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第63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登记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生产者可以自愿向农业部申请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登记:
(一)具备所申请农药产品的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自给配套和质量保证体系,原已取得相应农药产品的原药登记;
(二)具有农药产品的自营进出口权,近三年每年有相应农药产品的出口贸易;
(三)在近三年生产经营(包括出口)相应农药产品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无违法处罚记录。
二、申请材料
申请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者所在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请者有关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自给配套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意见;
(二)申请者具有农药自营进出口权的有效资格证书,近三年出口相应农药产品的证明资料;
(三)申请者不委托他人生产、不在我国境内擅自销售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出口有关农药产品前履行事先知情同意国际公约的承诺书;
(四)申请者根据农业部批准的国(境)内应急需求额度及时生产、调运相应农药产品的承诺书;
(五)申请者所在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请者近三年生产经营(包括出口)相应农药产品无违法处罚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者于每年底报送本年度相应农药产品生产、销售、出口和库存情况的承诺书。
三、审批与管理
经评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的,我部将予以登记,并颁发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两年。
获准登记的相应农药产品在出口前,应当按照《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有关要求,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相关手续。
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登记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用于出口和应急的相应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按照本通知的条件和资料要求重新申请登记。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尽快将上述要求通知本地区的有关农药生产企业,并对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登记与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报告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