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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人口迁移办理粮食供应转移关系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11-16 生效日期: 1973-11-16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各地在整顿粮食统销中,发现有的地方违反政策规定,在办理粮食供应转移关系时,擅自将农业人口改为非农业人口迁出,扩大了商品粮的供应。……有的不坚持原则,搞不正之风,也有的因为经办人员不熟悉国家有关规定而搞错的。为此,对农业人口迁移办理粮食供应转移关系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中央(1972)44号文件指示精神,各级粮食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吃商品粮人口,对农村人口迁入城镇的,要严加限制。要对粮食部门的干部、职工加强政策教育,认真执行政策,切实纠正不正之风。

  二、农业人口迁移时,一律签发《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不得签发《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如有个别特殊情况,符合政策规定,经过正式批准,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吃商品粮的,由迁入地粮食部门审查后,凭公安部门的落户证明和原住地签发的粮食供应转移证办理粮食供应手续。迁移时,应将原生产队分配口粮所余部分卖给国家,不应带到城镇,以免重复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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