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舟山港务管理局:
你局《舟山港务管理局关于要求核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迹山一期装卸船码头靠泊能力的请示》(舟港[2006]213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给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迹山一期装卸船码头3年缓冲期,缓冲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迹山一期装卸船码头申请靠泊船型超过现行规范,按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方式进行核准。
三、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四、你局和舟山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