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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2007年度室内排球注册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 2006-12-28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总政宣传部文体局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院校业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6]113号“关于2007年度运动员注册工作的通知”和 “中国排球协会注册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运动队注册工作的管理、规范和完善,现将2007年度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2007年运动员注册期是2007年第六届城运会和2009年第十一届全运会参赛运动员的基础注册年,经研究决定对全国室内排球运动员、教练员重新审核注册。请各相关单位对以往漏报、错报的信息及时修改。
  二、2007年度注册工作继续采用书面注册与网上注册两种形式,书面注册时间至2007年2月15日,网上注册期限延至到2007年3月31日。注册期内运动队凭中心出示的有关证明参加全国排球联赛。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申请注册单位(含各级体育运动学校)按照中国排球协会注册暂行规定的要求呈报相关材料。同时将甲方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公章的《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注册申请表格原件、注册证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四张二寸彩色照片(近照)和电子文档一份,于2007年2月15日前报排球中心训练部。
  四、各级各类高等院校申请注册先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排球分会核准,再报排球中心审批。各级各类中等学校申请注册先由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排球分会核准,再报排球中心审批。
  五、经核准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将统一颁发新注册证。新注册证有效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2007年起所有的比赛必须凭新注册证和身份证参赛。新注册证将作为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和第六届城运会的唯一参赛资格认证。
  六、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和第六届城运会的运动员必须与所属单位签定由国家体育总局核发的《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明确所属代表单位和协议期限。
  七、申请注册的运动员如出现网络注册年龄和书面注册年龄不符的情况,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6]122号“关于2007年度运动员注册工作中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
  八、注册工作截止后批准的单位相关信息将在中国排球协会网页上公布。
  九、请各单位将2007年度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的注册费每人20元,汇入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财务帐号(附件2)。
  十、第十一届全运会协议交流的运动员,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希望各相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联 系 人:赖亚文
  电 话:010—87183522
  传 真:010—87183522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排球管理中心
  邮 编:100763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2007年度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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