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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公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8 生效日期: 2004-08-18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4]8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围绕大局,转变作风,真抓实干,狠抓落实,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精简公文再作如下通知: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精简公文的重要意义。一是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都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转变观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精简公文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下决心把发文过多、过滥的问题解决好。二是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从源头上解决发文过多问题。三是要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反对“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以批示贯彻批示”,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四是要积极利用现代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手段开展工作,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来推动工作的做法。

  二、严格把关,大力压缩发文数量。发文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实效,力求解决实际问题。
  1.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如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力求简短。
  2.凡是可以用政府办公厅(室)文件解决的问题,不发政府文件;可以用便函解决的问题,不发正式文件;通过办公自动化网络下发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再印发纸质公文。
  3.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周知性公文在新闻媒体刊播,不再另发纸质文件。
  4.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公文印发,可由部门印发或在内部刊物上刊登。会议上已印发的,会后不再以公文形式重复印发。
  9.上级的公文,如需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一律将原件翻印下发;确需本级、本部门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防止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三、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1.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行文或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行文或者批转、转发。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纪要、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工作部署等,一般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批转或者转发。重要的,经请示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可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或者“经政府负责同志同意”,仍由部门发文。
  2.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3.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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