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发〔2006〕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向公众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科技文化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17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的建设。为做好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的申报与评审,现将《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科普法》,向全社会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175号)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环保科普基地评审工作。
国家环保科普基地是向公众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素质的单位或场所,在开展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公益性和示范性。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应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评审对象
1、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环境保护科普功能的场、馆、园等社会公共活动场所。
2、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企业或单位。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示范区”等单位。
4、从事核设施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镇自来水生产企业或单位。
5、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环境监测站点、监控中心、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
6、其他具有环保科普功能的单位和场所。
二、申报资格
1、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环保业绩突出,并愿意向公众开放的单位。
2、注重环境保护工作,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和标准的要求。具有良好的环保工作业绩,近两年内没有受到各级环保行政部门的处罚。
3、环保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任务,每年有具体的环保科普工作计划,具有科普创作能力和组织策划能力。
4、具有环境保护科普知识展示场所和公众活动场地,有一定的对公众特别是面向未成年人的开放时间,有专门的展教设备或设施,可向公众演示或展示环境保护的科普知识。
5、有固定用于环境保护科普活动的经费。
6、有专(兼)职从事环保科普工作的人员,解说词要体现环保科普内容。
7、可向公众提供环境保护科普资料,具有与公众交流的渠道,能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解答,具有宣传、展示环保科普内容的网页(站)。
8、能为公众提供安全保障。
三、申报材料与程序
1、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格式附后),并按照要求提供附件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双重领导单位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经本单位初审后,可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报。
2、附件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对公众提供的科普场所、设备设施实验室等,以及科普资料及制品。
(3)单位环境保护科普工作制度、规划或计划书面材料。
(4)本单位近两年的科普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效果,特别是开展重大环保科普活动的有关资料。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环境保护科普基地的推荐和初审工作。初审要求如下:
(1)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2)《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的填写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需要的附件是否齐全。
(3)《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
4、初审合格的有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四、评审程序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科技部组织国家环保科普基地评审工作。总局科技司将聘请有关人员组成国家环保科普基地评审委员会(具体方案另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评审工作将每两年进行一次。
2、评审标准包括科普工作计划、科普知识展示场所、科普经费、对公众开放时间、环保科普工作业绩、宣传员、科普资料等若干方面。
3、评审专家委员会将根据申报材料和评审标准提出评审结果。
4、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为公示期。有异议者,应在公示受理期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科技部提出署名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对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并且没有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单位正式授予“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
五、管理程序
1、获得“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每年年底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科技部提交工作总结。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科技部对获得“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每四年进行一次复核。抽查和复核合格将继续保留该单位“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
3、如在抽查和复核中被发现达不到本要求规定标准或不能按时提交工作总结,限期进行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科技部将撤消该单位“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并正式对外公布。被撤消“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环保科普基地”。
4、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国 家 环 保 科 普 基 地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基地名称
推荐单位 (盖章)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联系地址及邮编
电子邮件
填表日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学技术部
二○○六年
填 写 说 明
1、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认真填写。
2、应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大小为A4复印纸,左侧装订成册。表内文字统一用5号宋体。
3、在相应的选项内划“√”,有些选项可多选。
4、“申报基地名称”是指申报单位内具有环保科普功能的实验室、污染防治设施和场所。“申报基地名称”也可以与“申报单位名称”相同。
5、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后,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6、具有资格的推荐单位应写明推荐理由和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出。
7、申报表中要求另行提供的文字性说明材料应与申报表一并装订。
一、基本信息 | |||
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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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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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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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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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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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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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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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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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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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或依托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 □不具有 | |||
二、单位类型 □场、馆、园等社会公共场所 □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企业 □获得各种称号的单位(请说明获得何种称号及命名单位) □从事核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饮用水安全生产等企业或单位 □环保科研院所、环境监测站、监控中心、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 □其他(请说明) 说明: | |||
三、科普工作制度、规划或计划 □每年有 □有时有??? □无 | |||
四、科普知识展示场所面积 □0-500平方米 □500平方米以上 | |||
五、电教设备 □无 □有。有哪些,请说明。 说明: | |||
六、讲解人员 □无 □有兼职讲解、接待人员 □有专职讲解、接待人员 | |||
七、科普活动经费 万元/年 | |||
八、科普资料及制品(如展品展览资料、电影、录像片、印刷品等) □无 □有。如有,请说明,并作为附件材料一同报送。 说明: | |||
九、近两年内有无针对“科技活动周”、“环境日”或“地球日”、“生物多样性日”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专门科普活动 □无□有。如有,请说明,并在申报表后附总结。 说明: | |||
十、消防及紧急疏散通道等安全设施 □无 □较齐全 □齐全 | |||
十一、每年对外开放时间 □无 □1-50天 □51-200天 □200天以上 | |||
十二、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 专职名, 兼职名 | |||
十三、获国家、省部级和国际组织嘉奖情况 □无 □有。如有,请详细说明。 说明: | |||
十四、近两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和建设、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情况,是否通过了ISO14000认证,环境管理等) | |||
十五、近两年来组织了哪些环境科普活动,请详细说明(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活动主题、参加人数、内容、效果等) | |||
十六、推荐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十七、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