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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贸信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2-01-16 生效日期: 1973-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外贸部
发布文号: (72)财城字第298号|(72)贸财会字第251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国外局营业部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各外贸总公司(西藏除外):
  现印发《外贸信贷管理若干规定》,希望各地银行和外贸单位共同据以执行。
  “路线是个纲,纲举目张。”银行和外贸单位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加强监督,注意总结经验,为切实加强银行信贷管理,不断提高外贸企业管理水平,多快好省地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而努力。
附件:关于外贸信贷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外贸信贷工作必须坚持政治挂帅,认真贯彻毛主席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在各级党政领导下,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计划,做好资金供应,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出口、进口计划;依靠企业党委、职工群众和专业部门,加强经济核算,帮助企业合理使用资金,发挥信贷工作的服务与监督作用。通过做好信贷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多快好省地发展,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支援世界革命服务。

  第二条 贷款对象、范围和种类
   一、贷款对象、范围
  (一)凡经外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拥有一定自有流动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的外贸企业,用于商品流转,银行可以贷款。
  对县以下非独立核算单位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平时应由上级拨给周转金;收购旺委,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协商,可采取上贷下拨或下贷上转的办法。
  (二)非商品资金(包装物料、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货币资金)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原则上银行不贷款。外贸企业自有资金未拨足前,包装物料资金不足时,银行按计划暂予贷款;外贸包装总公司系统经营的包装物料,视同商品,银行按计划供应资金。
  (三)外贸仓储运输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银行不贷款。外运公司系统超定额资金需要,银行按照批准的企业借款计划,核实贷放。
  (四)外贸加工厂(以保管、储存商品为主的外贸加工厂除外)、修理厂、饲养场等独立核算单位,定额流动资金由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解决。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要,按银行工业和国营农业贷款办法办理,用外贸贷款指标。
   二、贷款种类
  (一)商品流转贷款
  用于企业组织商品流转,进、销、存各个环节的资金需要,根据借款计划发放。
  为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对收购主要农副土特产品和临时增加的援外任务实行充分供应资金,指标不足而办理追加计划来不及时,可以边贷边报。外贸部门扶持生产的某些农副土特产出口商品,暂时产大于销,外贸又必须收购或者国内有货源,出口有销路,质量合格又能够较长时期储存的商品,按各外贸总公司批准的收购计划供应资金。
  (二)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
  贷给收购出口农副产品的企业,用于国家批准指定预购出口的主要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这种贷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贷款指标,实行专户管理,不得超过。由收购企业按预购合同和生产季节,在收购农副产品时负责收回,归还贷款。
  (三)大修理贷款
  凡实行大修理基金提留办法的,在企业当年计划提留的额度内,先用后提临时周转的资金需要,经主管部门调剂仍不足时,可向银行申请大修理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条 外贸企业和银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分别管理的规定。不准挪用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搞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不准用银行贷款搞职工福利和其他财政性开支。国内不准赊销商品;除按照规定进口商品需要对外预付的和进口设备跨年度到货的各项货款,外贸企业可以向国内订货单位预收货款外,其他非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一切信用往来必须集中银行,企业之间不准相互拖欠、不准相互借贷。外贸各专业总公司进口对外延期付款,一般的可在本系统内做为流动资金使用。
  外贸企业发生亏损,不准长期占用银行贷款,基层企业应在每月后七日申请拨补,企业主管部门应尽快拨补,最迟不得超过申请的月末。

  第四条 外贸信贷工作必须坚持贷款按计划,追加按程序,不编借款计划的单位不贷款;坚持有借有还,购贷销还,钱物结合,物资要符合出口规格,已购进不符合规格的物资,要积极进行处理或加工改制。使贷款的增减与商品库存的增减相适应。
  对违犯上述第三、四条规定的,银行要督促企业认真解决,归还贷款。企业拖延不解决,情节严重的要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处理。必要时银行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五条 贷款的计划管理
   一、计划编制
  (一)年度计划:外贸部提供有关资料和借款计划,由总行参照各地银行的建议数,编制年度贷款计划。
  (二)季度计划:各级外贸借款企业,按季编制季度借款计划。于季前报送当地开户银行和外贸局(商业局),由省级银行会同外贸局(商业局)及时审批。
   二、季度开始后,季度贷款计划未批准下达前,对基层外贸企业的贷款,可按上季的贷款计划掌握。外贸各总公司季度借款计划由总行国外局营业部会同各总公司解决。
   三、季度正式贷款计划批准下达后,对贷款指标下降单位,应按实际情况掌握,有升有降,企业保证季末实现指标计划。
   四、派往省外常驻单位的贷款指标,由各派出单位按季编计划,会同开户银行通知省外常驻单位开户行,并抄送其管辖行;或者经双方协商同意,由驻在省银行视同本省企业对待,纳入当地银行外贸信贷计划,直接给予贷款。

  第六条 账户管理
   一、往来户: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存款、贷款统一管理(存贷合一),购进商品和商品流通费的支出,销售商品的收入,均记入此户。
   二、预购定金贷款户:按规定发放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记入此户。
   三、专用基金存款户:外贸企业提取的和上级拨给的各项专用基金,均记入此户。存款有余,可按季度计划参加商品流转。

  第七条 各级外贸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为银行检查贷款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信贷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借款企业的商品流转计划、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以及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企业向主管部门上报同时,必须抄送开户银行;企业主管部门上述报表及汇总资料,必须抄送同级银行。

  第八条 加强计划管理,管好、用好流动资金,是外贸部门和银行共同的重要任务,应互相协作,密切配合。银行应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经常掌握企业经济活动情况,检查流动资金使用效果,分析库存结构、换汇成本和亏损原因,了解有无挪用银行贷款和流动资金情况,并将了解的情况和问题随时或定期(半年)向上级银行、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领导机关报告。协助企业解决商品流通中的问题,督促企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挖掘物资和资金潜力,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依靠企业领导、职工群众和专业部门,协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和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向一切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本规定由对外贸易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自一九七三年起实行。以前颁发有关规定、通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对外贸易企业借款计划表说明
   一、编制目的:核算企业流动资金来源和用途,核定企业银行贷款指标;
   二、使用范围:年、季度计划编制和检查均适用;
   三、期初商品储备:按外贸企业会计制度商品资金占用各科目填列;
   四、非商品资金指包装物料、家具用具总和;
   五、期末国外结算资金占用=应收国外账款+预付国外贷款+远期应收国外贷款。
  减:占用外部资金=应付国外账款+预收国外账款+远期应付国外贷款。
   六、期末国内结算资金占用=委托银行国内收款+应收国内账款+应收外贸系统账款;
  减:占用外部资金=应付国内账款+应付外贸系统账款
   七、其他资金占用=除上述各项占用资金及固定资金外的其他一切资金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应收净额;
   八、本期商品纯销售收入额:不包括不占用外贸企业资金的贸易额;
   九、平均流动资金计算公式:
    上期末流动资金额+本期计划流动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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