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空勤勤指字第0940001106号
第一章 依据、目的及工作项目
第一节依据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筹备处暂行组织规程。
第二节目的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筹备处(以下简称本处)为建立所属航空器申请、派遣及管制机制,特订定本要点。
第三节工作项目非经航空器支持,无法有效达成紧急救灾、救难、救护或行政作为之目的者,得向本处申请派遣航空器,工作项目如下:
一、应灾害抢救之需,执行或支持各种天然灾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灾害抢救之空中救灾事项。
二、支持山难搜寻、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难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难事项。
三、支持紧急医疗之空中救护转诊、器官移植等空中救护事项。
四、支持灾情观测、重大(紧急)犯罪空监追缉、海洋(岸)空侦巡护、交通空巡通报、环境污染调查、国土综合规划空勘航摄等空中观测侦巡事项。
五、支援救(勘)灾人员、装备、物资之运送等空中运输事项。
六、空中救灾、救难及其它相关之演习训练事项。
七、其它应各级行政机关任务需要之空中支持勤务事项。
第二章 空中勤务申请、审核及派遣作业程序
第一节申请作业程序
一、各需求单位须填具「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筹备处航空器申请表」(如附件一),经由各该管中央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后,传真至本处勤务指挥中心受理。但情况紧急时得以口头申请叙明任务性质、灾况情形、位置坐标、无线电频率及现场指挥官联络电话号码;惟书面资料应于十分钟内详填申请表所列各项内容循上述程序补送本处勤务指挥中心。
二、空中转诊或器官移植紧急运送,由申请单位依据救护直升机管理办法填具「空中转诊申请表」或「器官移植紧急运送申请表」由内政部消防署及行政院卫生署空中紧急医疗救护咨询中心审查后,传真至本处勤务指挥中心受理,如需动用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备勤机,应副知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
三、演习或训练事项,须填具「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筹备处航空器申请表」并附演习或训练计画,函报中央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后,于演习或训练一星期前函转至本处(航勤组)提出申请。
四、巡逻、监测、空勘航摄及其它需要之空中支持等例行性勤务,应检附计画函报中央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后,于一星期行文至本处(航勤组)提出申请。
五、依本处暂行组织规程第二条第二项订有支持协议者,其申请作业得依其协议办理。
六、申请航空器派遣流程如附件二、二-一。
第二节审核作业程序
一、紧急任务由本处勤务指挥中心执勤人员受理中央业务主管机关转报之航空器申请表或口头申请时,应即依申请表表列项目逐一审查,必要时应主动与申请单位联系,清楚详查各项支持细节,并考量勤务种类、状况、天气、机况、能力等因素分析、研判,如确属紧急状况,且均符合出勤条件时,应于查明各项支持细节后廿分钟内完成签派程序;任务如非属必要或无法出勤支持时,亦应于廿分钟内告知转报机关。
二、接获民众报案或未经中央业务主管机关审核之紧急或临时性任务,执勤人员受理后应先通知备勤机待命,并立即向相关业务主管机关查证,协调指派共乘人员,经确属紧急状况,且符合出勤条件时,应即刻派遣备勤机执行,并告知民众或相关业务主管机关。
三、申请空中转诊或器官移植紧急运送事项,未经内政部消防署及行政院卫生署空中紧急医疗救护咨询中心审查核可,均不予受理。
四、申请演习或训练事项,非属下列项目之一者,均不予支持。
(一)年度计画性或项目性救灾或防范犯罪演训项目。
(二)县(市)政府层级以上办理或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委办之重大演习或训练,对于提升灾害抢救技能显有重大助益者。
(三)其它具特殊状况需求,经中央业务主管机关核准之项目。
本项申请事项经审核结果,应于演习或训练前回复申请机关,并副知该管中央业务主管机关。
五、申请本处支持之演习或训练与例行性勤务未依前节期限内行文至本处(航勤组)提出申请,得不予受理。
六、非属于本节前项内容之临时性任务,审核作业需经本处主任秘书以上层级长官核准。
第三节派遣作业程序
一、派遣程序如下:
(一)紧急临时任务由本处勤务指挥中心执勤人员受理航空器申请表审查通过,并经当日总值日官核准后,直接派遣备勤机执勤,如需动用搜救待命机应向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备案。
(二)本处所属备勤机(含搜救待命机)无法执行任务,应填具报告单(如附件三),详述无法执行任务之原因经队长(或代理人)核章后回复本处勤务指挥中心,但情况紧急时得直接以口头回报,惟书面资料应于廿分钟内补送。
(三)演习、训练或例行性勤务事项申请派遣航空器,经本处审查核准后派遣所属适当之机队实施,非经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与本处核准不得动用搜救待命机执行。
二、本处航空器派遣优先级如下:
(一)人命优先原则:生命危急案件,优先派遣。
(二)严重紧急优先原则:严重紧急事故案件,优先派遣。
(三)偏远离岛地区优先原则:交通不便、医疗短缺之地区,优先派遣。
三、本处航空器派遣原则如下:
(一)合适机种原则:以勤务需求及性能考量,派遣适当机种执行。
(二)快速就近原则:以时间因素及地点考量,派遣适当机种执行。
如本处无合适机种或考量救灾时效,属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任务范围者得转请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指派国军合适机种支持。
四、派遣命令应包括:
(一)勤务种类、性质与规模。
(二)执勤时间、地点(坐标)。
(三)人力、机型及数量。
(四)任务机编号。
(五)通信频率。
(六)管制单位。
(七)现场受理报到单位(人员)等相关资料。
(八)其它相关目标区资料。
第三章 追踪管制
第一节 执勤期间
一、本处各单位执勤机,于起飞时需通知本处勤务指挥中心,任务全程应详实记录,并统计出动人力及参与单位、人员、成果等资料,并于任务结束返队后,制作「任务执行报告表」(如附件四),传真本处勤务指挥中心备查。
二、本处各勤务单位主管应掌握执勤机飞航及任务执行动态,并随时通报本处勤务指挥中心。申请单位亦应随时将目标区最新动态回报本处勤务指挥中心。
三、执行人员搜救及紧急救护任务,于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后续相关事宜,转由相关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二节 协调联系为提高航空器执勤效能,申请空中紧急任务之机关(单位)
应配合办理下列事项:
一、指派现场指挥官并与执勤机保持通信畅通。
二、负责协调相关机关(单位)维持航空器起降场净空及外围人车管制。
第三节 紧急状况任务机于执勤时,如无线电、TRANSPONDER 、助航设施失效或其它安全因素,则应立即停止任务或返航。
第四章 其它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另函修正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