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4]166号
郑东新区管委会:
你单位《关于收回郑东新区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郑东管文(2004)7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 二 条和第 三 条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收回郑东新区拓展区G-10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并给予原受让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你单位与该公司协商。
二、原则同意收回郑东新区拓展区H-11-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原受让人郑州燃气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因违约给你单位造成的损失。
三、原则同意部分收回郑东新区拓展区H-3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用地总面积为46517.8平方米(其中使用权面积36609.6平方米),剩余用地总面积为51505.0平方米(其中使用权面积43333.3平方米)由原受让人河南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继续使用。
四、市国土资源局要抓紧办理相关手续,你单位要尽快在上述用地上安排建设项目,推进郑东新区建设。
此复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