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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1 生效日期: 2004-07-2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4]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医疗服务市场的完善和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现就促进民办医院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民办医院的基本原则
  民办医院是指除各级政府用财政经费举办的医疗机构之外的,以社会资本为宝兴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主要是指营利性民办医院。
  鼓励部分城市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兴办民办医院,在大中城市兴办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以及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提供服务的卫生保健机构,健全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增强医疗服务供给能力。

  二、鼓励部分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
  将部分政府所办的城市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是发展民办医院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之一。
  各级政府要办好必要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需要、代表区域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区域内最有实力的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布局合理的提供基本医疗和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血站和急救中心以及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现阶段,政府不再举办新的医疗机构。按照有进有退、有保有放的原则,对城市医疗卫生资源的总量、功能、结构和布局进行宏观调控,有些可以合并、兼并,有些可改制或改造为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及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服务的机构。政府所办公立医院改制后,原则上国有资产全部退出。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选择部分公立医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按程序改制为民办医院。公立医院改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工作。
  公立医院改制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在平稳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营造有利于民办医院发展的良好环境
  民办医院的设置主要通过市场进行调节,符合准入标准的民办医院,均可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民办医院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设在任何审批障碍。省政府确定的35个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享有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
  民办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民办医院应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用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民办医院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省税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发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专用发票,供民办医院使用。
  民办医院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进行界定。民办医院的基本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民办医院的建设用地根据实际医疗业务需要合理核定规模,实行协议出让;对用地规模较大的可分期支付出让金。
  民办医院在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加入急救医疗网络、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及工龄计算、业务培训、参加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医院及其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民办医院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办医院必须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政府视情况予以一定经济补助。

  四、加强监管,促进民办医院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要切实帮助民办医院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方面的信息,促进民办医院健康发展,引导患者选择医院合理消费。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民办医院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标准,加强对民办医院、执业人员、大型医用设备和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的监督。
  民办医院应自觉接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税务、审计、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及中介组织对民办医院的行业指导和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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