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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8 生效日期: 1995-09-28
发布部门: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机进管(1995)19号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由于加强进口管理,保证进口证件的严肃性,防止伪造,对于机电产品进口证件进行专门印制。为了解决印制进口证件和维持开证系统正常运转等经费问题,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对办理配额产品的《进口配额证明》和特定产品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收取工本费。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0月10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的收费标准,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在签发《进口配额证明》和《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时,一律按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二、从1995年10月10日起,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放统一印制的《进口登记表》及附表,按每套收取工本费10元;《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附表》,按每册收取工本费10元。
  三、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开具《进口登记表》等收取工本费问题,请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自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附件:关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时收取工本费的复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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