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5 生效日期: 1995-09-25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几年,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很快。许多福利事业单位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改革,开拓进取,强化管理,增强了自我发展能力,两个效益显著。但也应该看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在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差。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切实把服务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常抓不懈,经我部研究,决定开展全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大检查。今年第四季度检查的重点是儿童福利事业单位。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总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的经验,推动各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全面提高服务管理质量,争取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
  由国家投资兴办,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会福利院中的孤儿班、儿童部。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1、领导班子勤政廉洁,团结进取,管理有序,工作有成绩;
  2、有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得到落实;
  3、事业费逐年增长,开支合理,孤儿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水平;
  4、建立了医护制度、查房制度、病历档案管理制度,药政管理制度、伙食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外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严格执行,有考核方法和奖罚措施;
  5、医护人员不少于职工人数的50%;工作人员与不能自理的残疾孤儿的比例不高于1∶3,与健全婴幼孤儿的比例不高于1∶4,与少年孤儿的比例不高于1∶6。所有护理人员经培训上岗,所有工作人员穿工作服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6、有相应的医疗设备和急救设施,有康复治疗场地和器具、浴室、卫生间等设施齐全,平均每张床位所占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没有危房;
  7、环境美化、绿化、净化,居室卫生无异味,儿童衣着整洁、适时得体;
  8、护理操作规范,无医疗护理责任事故;
  9、食堂卫生合格,饮食符合营养要求,有专(兼)职营养师;
  10、组织康复活动,残疾儿童参训率达60%以上;
  11、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适龄正常孤儿全部接受义务教育;
  12、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社区康复和自费收养工作;
  13、发动社会力量助孤,捐赠款物使用得当;
  14、涉外送养符合规定。

  四、检查的时间、步骤
  检查从1995年10月16日至1996年1月12日止,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1995年10月16日至11月13日)
  各单位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填写《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检查登记表》并附各项规章制度材料,向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查审核申请。
  (二)检查验收阶段(1995年11月6日至12月8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民政局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对所属儿童福利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审核、验收。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填写《全国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写出工作总结,连同各单位的《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检查登记表》及规章制度材料,于11月20日前一并寄民政部社会福利司。
  (三)抽查总结阶段(1995年12月11日至1996年1月12日)
  民政部组织检查组,对各省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对全国儿童福利事业单位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对大检查作全面总结,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地。

  五、要求和注意事项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把今年的大检查活动,作为深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改革,推动助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可以邀请当地人大、政协代表参加,组织专门力量,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2、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考评的具体标准。要突出制度建设和服务管理这两个重点,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法,并与达标升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3、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大检查这一形式,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4、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单位,要限期整改。
  5、各单位要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填报数字要准确,反映情况要真实,不许弄虚作假。
  6、各地检查组深入基层,人员要精干,讲求效率,轻车简朴,不搞形式主义。
  7、为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正规化、法制化,今后将对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评比活动,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指导。
  各地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进度情况,望及时报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