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柜上字第0940004730号
审议委员会举行时间及各项议程安排方式如左列:
一、为掌握时效,每次开会以审议二至三件上柜案为原则。
二、举办时间:当次审议委员会开会七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审议委员。
三、出席人员:审议委员、申请公司、推荐证券商代表、签证会计师、律师及本中心上柜审查部相关审查人员。
四、议程内容:
(一)申请公司演示文稿。
(二)上柜审查部就审查报告中之重要审查事项及本中心综合审查意见摘要提出报告;并就审议委员所询事项提出补充说明。
(三)必要时再由申请公司、推荐证券商代表、签证会计师或律师针对审议委员再次询问事项提出答询。
(四)审议委员认定有违反集团企业、诚信原则、董监独立性、兴柜场外交易等规定之情事者,应作成退件之决议。审议委员认定无前开之情事者,始进行记名表决投票,并对表决结果作成同意或不同意柜台买卖之决议。
五、申复案件或经主管机关、本中心董事会退回本中心审议委员会重行审议者,其议程内容准用四、(二)至(四)之规定。
六、本原则奉本中心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