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国文贰字第0941103247号
一、国家台湾文学馆筹备处(以下简称本处),为处理参观民众问题,维护展览室与馆舍安全,及防患灾害及处理紧急突发状况等相关事宜,特订定国家台湾文学馆筹备处总值日(勤)人员管理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处展览室及阅览室之值日(勤),由推广组及典藏组依业务需要排定值日(勤)班表,经签奉本处主任核定后实施外,另设本处总值日(勤)人员一人。
三、本处总值日(勤)除经本处主任核准不参与外,由本处职员轮流担任。
四、总值日(勤)时间除休馆日外,以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为原则,自当日九时起至十七时止;值勤时间内,以工作场所为工作岗位。
五、本处总值日(勤)人员,由行政组按月排定轮值,经本处主任核定后实施,并以书面通知总值日(勤)人员。
六、经排定总值日(勤)人员,应以亲自值日(勤)为原则,不得任意觅人代理,并依规定签到、签退。
七、总值日(勤)人员如当日另因奉派公差或奉准给假或其它重大事故不克亲自值日(勤),应于值日(勤)前自行商请当月排定总值日(勤)人员换班或代值,并于事前填妥「总值日(勤)人员换班(代班)申请表」陈奉核定后,送行政组登记备查;如遇轮值人员离职,则由预备轮值人员依序递补之。
八、经排定总值日(勤)人员,应于值日(勤)时间开始前到达工作场所,值日(勤)时间结束后始得离开,不得迟到早退,并不得借故擅离职守,违者视情节之轻重,依规定予以记过以上之处分;如于值日(勤)时,有特殊优良事迹表现,得随时按事实,依规定签报议奖。
九、本处主任对值日(勤)情形,得随时查察;如有不符本要点规定之情形,依相关规定处理。
十、总值日(勤)人员之职责:
(一)接待来访贵宾。
(二)处理参观民众相关问题。
(三)查巡本馆环境卫生及水电使用以及各项设施之安全情形与异状通报处理。
(四)有关急要情况(如空袭、火灾、地震、参观民众受伤、..等事件)及特殊实发事件(如机器设备故障、参观民众纠纷、妨害治安、..等事件)之通报与处理;如遇紧急或特殊事故,非职权所及者,应视事务之性质,适时陈报本处主任,并通报有关单位人员处理。
(五)值日(勤)人员于职责范围内应行处理事项,应随时处理,并纪录于值日(勤)纪录簿。
(六)其它重要及紧急事项之处理。
(七)处理长官交办事项或其它临时事项之处理。
十一、本处总值日(勤)人员在不影响业务情行下,于退值日(勤)后一个月内补休一天,逾期即视同放弃,不得要求补休或改发加班费。
上开值日(勤)补休,不适用加班时数限制。
十二、总值日(勤)人员,均依规定发给中午误餐费八十元,并由行政组缮造请领误餐费清册办理相关事宜。
十三、总值日(勤)工作纪录簿内,应置有本处联络电话(含主任及单位主管紧急联络电话)一览表、消防、警察、卫生医疗及其它必要联系单位联络电话一览表。
十四、总值日(勤)工作纪录簿,应于每周一送行政组转陈本处主任核阅。
十五、本处值日(勤),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行之。
十六、本要点自中华民国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