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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2 生效日期: 1996-12-12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推行10个月以来,在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积极努力和有关企业的配合下,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为了加强对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管理和稽核,总局在1995年底下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知  (国税发[1995]第233号)中曾明确要求各地将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发票数据上报到总局进行稽核,在今年下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139号)中又一次重申和强调了对此项工作的要求。但到目前为止,据统计,各地1至9月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报到总局的仅为1.5 万笔,致使整个稽核系统不能有效运转,严重影响了这项工作的顺利进开展,期间上报情况比较好的地区是河北贵州、宁波、安徽河南山东广西,比较差的地区是湖南、青岛、新疆北京辽宁湖北。为此,总局决定从1997年1月起,定期对各省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就有关稽核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要及时督促所辖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工作,要求必须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全部上报总局进行稽核。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1997年1月25日以前将1996年1月12日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指未上报的)全部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传递至总局信息中心。稽核工作流程见附件。

  三、总局将在1997年2月详细统计各地上报数据情况,对未及时上报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在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通报批评,并追补缺报数据。

  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数据后,要及时取回稽核结果和核查单。要求根据核查单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返回总局。

  五、各省、自治区国税局要按时把本省、自治区所辖各地市国税局的上报与稽核情况从总局取回,并根据稽核结果检查督促所辖各地市上报及核查情况。

附件: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流程
  一、防伪系统开具发票后,有关信息会自动记录在硬盘上,待申报纳税时,可将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信息存到软盘上,即可报送各地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二、企业申报的抵扣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后,可将发票信息记录到盘上,送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三、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存根联或抵扣联信息无法用上述方式自动存放到软盘上,为了保证上报全部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要求必须通过手工录入到软盘上,关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收到发票信息后,通过本地局域网前台采集软件将数据读入,并发送到后台,而后通过后台传输软件(TRANS)直接传送到总局(注:X:25网未通的地方,可在后台用TRANS软件将数据存放在软盘上,通过邮寄报送到总局信息中心),以后各地应将每月开具发票的数据在次月25日前传送到总局。
  五、总局每月完成稽核,各地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0日前取回稽核结果和核查单。
  六、各省及所辖地市的上报及稽核情况按地区编码以文本方式存放在总局服务器的/JH子目录下,用FTP自行取回。
  七、各地市国税局用TRANS软件取回核查单后,通过采集软件打印出核查单,进行人工核查,并在2个月内将核查结果通过网络传送到总局。
  收集及上报数据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总局和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联系。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总局流转税一局:63417702  63417701  张维华
  总局信息中心:63417626  63417618  吴  观
  长城公司:62355052  62355046-50  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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