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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工作安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 2001-06-04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办[2001]47号

各地市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藏政发(2001)2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藏计价(2001)639号《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通知》精神,现就价格系统整顿和规范我区市场价格秩序工作安排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总体要求
  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和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和文件精神,按照《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通知》(藏计价[2001]639号)精神及“十五”规划思路和大开发的要求,把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内容,继续清费治乱,整治行政机关乱收费,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为西部大开发和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十五”期间,我区价格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更好地履行“定规则、当裁判”的职能。实行政府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公示制度,通过《物价公报》和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价格立法和重大价格方针政策研究,依法治价。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十五”期间,尤其要严格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价格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二)组织开展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了保障国家及自治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在自治区出台新的药品管理办法的同时,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
  (三)以开展工商、城建等行政收费专项检查为重点,大力整治行政机关乱收费,清理取消执法部门的带有重复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维护政府和执法部门形象。
  (四)治理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整顿粮食价格秩序。围绕农民的生活、生产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建房用地及乡镇企业等方面的收费检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严肃查处在收购粮食过程中压级压价和违反规定扣杂扣水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五)整治住房、小轿车、教育和旅游等方面的各种乱收费,改善消费环境,采取措施切实将住房生产、交换、消费环节上的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降下来,整顿家用轿车购买、入籍、上路环节上的各种乱收费,继续做好中小学乱收费的检查,规范面向社会办学的各种收费,加强对高校收费的监督。在旅游旺季集中力量开展检查,维护旅游景点和餐饮、旅行社等旅游消费环节的价格秩序。
  (六)坚决制止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和部分机关所属企业,凭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转为有偿服务,强行实施收费的行为。从严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为中介服务机构和所属企业提供实施强行服务条件的行为。
  (七)高度重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以“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的开通为契机,建立和完善登记、受理、查处、催办和反馈等价格举报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八)大力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和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行业明码标价进行规范,结合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深入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帮助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增强价格自律意识。
  (九)加强市场价格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教育,进一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意识,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价格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文明行政、文明执法,不徇私情、秉公办事的意识,树立物价队伍的良好形象,强化对价格执法人员的考试、考核制度,探索优胜劣汰和奖优罚劣机制,倡导学习向上的风气,使价格监督检查队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要进一步稳定我区执法机构,健全和完善执法体系。

  三、2001年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工作的重点是:
  (一)坚决制止行业组织搞所谓自律价格,企业相互串通搞价格联盟,规定最低销售价格,阻止正常降价,以及企业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经营部门和行业,利用垄断地位抬高价格或乱收费,为本部门本行业谋利益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行政执法部门无视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价格政策,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转为有偿服务,实施收费、强行收费的行为。
  (四)坚决制止经营者不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利用虚假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农村乱收费,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结婚登记、计划生育等乱收费问题。
  (六)严肃查处粮食收购企业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保护价政策,在粮食收购中压级压价,坑害农民的行为。
  (七)坚决制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制定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时,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医疗服务收费方面不按自治区等级医院的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或突破等级医院的收费标准和幅度的行为。同时,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或收费不标价,或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要从严处理。
  (八)坚决制止高校和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以各种名目、不同形式乱收费的行为。
  (九)坚决制止旅游景点(区)擅自提高景点门票价格、利用节假日和旅游旺季之机乱加价、乱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以及宾馆饭店、旅行社为争夺客源压级压价,恶性竞争的行为。
  (十)坚决制止在房屋开发的建设取费、房屋交易及物业管理过程中乱收费,从严查处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楼层差价或短给面积等形式变相涨价和物业管理公司提高标准乱收费的行为。
  各地市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地市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工作情况,必须每月形成专项汇报材料报西藏自治区计划、价格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及自治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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