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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消防人员执行勤务致建筑物车辆及其它物品损失补偿基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 2005-11-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府消救字第094060923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台北市政府(94)府消救字第094060923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消防人员执行勤务导致民众建筑物、车辆及其它物品之财产损失,依据消防法第十九条暨行政执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酌予补偿,特订定本基准。

二、本基准之补偿范围为消防人员执行救灾、救护或人命救助需要,致破坏非起火户、非救护或非抢救对象建筑物、车辆及其它物品,对于非起火户、非救护或非抢救对象,且非可归责之民众,于损失范围内,依本基准计算,得给予补偿。

三、本基准所指建筑物、车辆及其它物品,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房屋本体部分,符合建筑法令规定,且领有合法房屋证明文件者。

(二)车辆:经依法登记,且领有行车执照者。

(三)其它物品:不具有消费性之动产。

四、申请补偿,应检附以下文件,向本府消防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之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二)请求补偿之项目、金额清单及照片或录像等证明数据。

(三)请求建筑物之损失者,应另附下列资料:

1.合法房屋证明文件(具备下列其中之一):

(1)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影本、建筑改良物登记簿誊本及建筑改良物测量成果图正本。

(2)建造执照或使用执照。

(3)承租人必须提供租赁契约。

2.若无前项证明文件,则必须提供经本府工务局建筑管理处认定为旧有合法建筑物之证明文件。

(四)请求车辆之损失者,应另附下列资料:

1.经依法登记之车籍资料。

2.行车执照影本。

(五)请求其它物品损失者:可证明物品于购买时价格之证据,如申请人支付对价之发票或收据等。

五、损失范围及程度之认定由本府消防局及申请人现场会勘后填写损失补偿估算表,若双方认定不一,则会同台北市建筑师公会及台北市室内设计装修业同业公会代表,至现场实际会勘受损情形并当场照相及制作纪录(如附表四)。

前项无争议案件由本府消防局核定;对于有争议或重大火灾衍生之补偿申请案件提审查委员会审查核定。

六、损失之估算方法及计算:

(一)建筑物损失部分

1.计算方式:补偿金额=每坪重置成本×(1–经历年数×每年折旧率)×重建总坪数×70%。

2.前计算式中,房屋本体部分之「每坪重置成本」参考「台北市地价调查用建筑改良物标准单价表」之单价下限(附表一);「耐用年数」及「每年折旧率」参考「台北市地价调查用建筑改良物耐用年数及每年折旧率」(附表二)。

3.建筑物已逾耐用年数,依残存价值之50%酌予补偿。

4.房屋本体以外之建筑物损失,依损失价格之 50%酌予补偿。

(二)车辆损失部分

1.计算方式:补偿金额=修复价格×70%。

2.前计算式中,修复价格以修复发票或收据为准。

(三)其它物品损失部分

1.计算方式:补偿金额=取得价格×残存率×70%

2.前计算式中,「取得价格」以可证明物品于购买时价格之证据为准,如申请人支付对价之发票或收据等。

3.前计算式中,「残存率」=(最低使用年限–物品已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参酌损失发生当年度行政院主计处核定之「财务标准分类」。

4.若物品质料不尽相同,或现场损坏物品无法依「财务标准分类」

计算时,得视现场使用之材料及使用年限,依第五点之现场会勘纪录结果,酌予补偿(如附表三)。

七、补偿案件依事故个案审查,若同一案件有二位以上补偿对象,于额度内依比例补偿之。

附注:建筑物及其它物品单价计算依「台北市政府当年度议会审定工程预算单价」计算费用,至于议会审定工程预算单价内未列之工程项目,属特殊且用量少者,则可依市场机制方式进行访价,自订合理之单价爰用(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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