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体委竞字第09400035311号
一、目的: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于九十四年度内为改善基层体育绩优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运动科学设备、训练器材及场地设施,提供选手完善训练环境,特订定本原则。
二、受理单位:本会竞技运动处。
三、申请单位:
(一)第一类: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体育行政主管机关,汇整所属学校资料后,统一申请。
(二)第二类:由国立及私立高中职自行申请。
四、补助资格:
(一)本原则补助对象为第一点所称学校于九十三年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以下简称全中运)获经本会指定运动种类及成绩,且仍有选手衔续训练并参加九十四年全中运比赛者。
(二)本会指定运动种类及成绩为田径、游泳、体操、跆拳道、柔道、举重、射箭、羽球及桌球等九种运动,获高中或国中之男、女分组团体成绩前三名之学校。
五、补助额度:
(一)田径、游泳、体操、柔道、羽球或桌球:第一名新台币(金额下同)三十万元,第二名二十万元,第三名十万元。
(二)跆拳道或射箭:第一名三十五万元,第二名二十五万元,第三名十万元。
(三)举重:第一名二十五万元,第二名十五万元,第三名十万元。
六、补助范围:
(一)运动科学研究仪器设备:以运动选手训练所需之科研仪器设备为限。
(二)运动器材设备:以运动选手比赛或训练所需之器材设备为限。
(三)运动训练环境整修:以运动选手训练场所需环境之整修为限。
七、补助款门别:本原则补助款为资本门经费,应配合前点规定限于购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额超过一万元之仪器、设备或营建工程之支出。
八、申请及审核程序:在本会公告期间内,提出实施计画(格式如附件一),依前点规定函报本会;本会受理申请后,依计画内容及资格等审查,必要时得邀集专家学者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
九、经费核拨与核销程序:
(一)第一类申请单位于接获本会核定公文后,检附核定补助额度二分之
一之领据及纳入预算证明送本会拨款,同时责成受补助学校,于核定补助额度内依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办理采购,并依规定完成核销事宜。于结案或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前,汇整各校结案纪录(验收或完工证明)以收支结算表(如附件二)陈报本会办理核销及余款请领事宜,并转拨各受补助学校。
(二)第二类申请单位于接获本会核定公文后,在核定额度内依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办理采购事宜,并检附采购资料(含公告证明文件、决标纪录、契约及完工交货验收纪录等)及原始凭证,于九十四年七月
三十日前备文函送本会审核后办理核销及拨款。
(三)除经报本会同意之情形外,未能依限结案者,该补助经费将予注销。
十、其它:
(一)本会核定补助之学校应依本会订颁之「补助各机关团体购置器材设施管理使用原则」规定办理(如附件三),并完成财物登记事宜。
(二)为了解学校办理成效,本会得视需要派员前往了解执行情形,申请单位及受补助单位应配合需要,提供详细资料并作必要说明。
(三)凡学校未配合执行国家体育政策或国家代表队调训、不遵守选手纪律(含药检)或不遵守参与国际(含两岸)体育活动等相关规定,并经本会以书面通知而未能依限改善者,自书面通知送达或其所载改善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补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