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25 生效日期: 1996-11-25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州、西安、南京、长春、沈阳、成都外经贸委,武汉外资办: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用外资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提高利用外资的总体水平,加强利用外资统计工作,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准确详实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已显得日益重要。目前全国外资统计工作发展不平衡,从地区看内地省市落后于沿海省市,统计中错报、漏报、迟报及重复统计现象严重,已影响到我部外资统计的权威性和完整性。一些地方领导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人员变换频繁,部分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我部和国家统计局近期印发了经修改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96)外经贸资发字721号),结合新制度的贯彻实行,现就加强利用外资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经贸部门要组织各级统计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计》各级领导对利用外资统计工作要给予充分重视,在这次贯彻实行新统计制度时对本地区统计工作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要定期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外资统计工作,以保证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地区的利用外资情况,杜绝虚报、漏报、瞒报和迟报现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必须建立完备的外资统计体系,理顺各方面关系。要采取具体措施,在统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计算机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地外资统计队伍要相对保持稳定,省一级外资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处长负责外资统计工作,外资统计人员不应少于2人。
  我部将建立统计人员备案制度,各地须在今年12月底前将省、地(市)两级统计人员及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名单及计算机配备情况报我部备案,统计人员调动需通报我部。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的下放要与能否承担统计工作结合起来,除其它条件外,不具备计算机打印批准证书和统计条件的地区、部门审批权不得下放,已下放的要限期达标。

  三、各级领导要关心统计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具体困难,要加强外资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外资统计队伍的业务素质。结合新统计制度的实行,我部将对各地的外资统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请各地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为保证明年新的统计制度的顺利实行,各地要抓紧原有数据的整理、转换、此项工作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要把贯彻实施新统计制度作为今年年底前和明年一季度的重要工作来抓,确保统计制度的顺利转换和外资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

  五、根据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要求,我部将对外资统计工作制定出考评标准,对各地的统计工作进行定期考评,表扬鼓励先进单位,通报批评落后单位,对屡经批评仍无改进的地区、部门,外经贸部将采取必要措施限期达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