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政策措施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 2002-04-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2]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的要求,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修订《大连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见附件1),废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28件市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见附件2)。
附件1: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10件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
附件2: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8件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1: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10件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
  一、《大连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1、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2、第七条修改为:《企业、产品目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并印发到食品批发、零售单位。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1、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2、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租金补贴或廉租住房承租权,私自调换、转借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已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以及利用廉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第(二)项修改为:私自转租、转让廉租住房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73号)

第七条修改为:设立开发企业,由外方投资者或拟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企业,持有关资料向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签审批后,领取批准证书。

  四、《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43号)

第四条第(十二)项修改为:各类工业企业,在划拨用地的厂区内新建与原用地性质相同的生产型项目和建设与生产有关的辅助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办理手续。

  五、《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大政发(1996)30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维护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是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简称运管处)具体负责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设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设立条件和标准,由市交通口岸管理局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另行制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运输市场需求和运输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运力投放实行宏观调控,促进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原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合并为第十一条,原第十条为第一款,原第十一条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外省、市车辆进入我市承运国际集装箱的,须持有关承运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资格证明,到市运管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和管理,应采用国际先进的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进程,建设货运信息服务网络,并根据规则的要求,使用电子版本专用单证。

  七、删除第十六条。

  八、第十九条作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无道路运输证、未按规定装置标志牌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删除第一款第(七)项。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10号)
  1、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市实行活猪进城、定点屠宰、多渠道流通、价格随行就市。
  2、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工的产品,并持有《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内生猪产品批发应在经批准的批发市场进行。
  4、删除第十九条。
  5、第二十条作为第十九条并修改为:生猪产品加工单位以及集体伙食单位必须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加工的生猪产品。
  6、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屠宰加工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七、《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9)59号)

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大政发(1999)111号)
  1、删除第四条。
  2、第五条作为第四条并修改为:零售牛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营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合格产品。销售前应向市场管理部门交验当日检疫检验证明,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
  3、第六条作为第五条并修改为:餐饮、加工单位使用的鲜牛羊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合格产品;自行收购的活牛羊,须经当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和检疫、检验。
  4、第八条作为第七条并修改为:运输鲜牛羊产品的车辆要符合卫生要求并每日清洗消毒。公安交警部门在限制车辆通行期间,对运输鲜牛羊产品的车辆发给通行证。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大连市熟肉制品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122号)
  1、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支持对传统风味熟肉制品实行标准化、工厂化生产和连锁配送。
  2、第五条修改为: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市内四区城区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熟肉制品加工厂和批发市场。
  3、第六条修改为:熟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购进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产品。
  4、删除第七条。
  5、第九条作为第八条并修改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大连市熟肉制品生产厂家和产品目录》。《产品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列入《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申请将厂家及其产品列入《产品目录》的,应持有关证、照、质量证明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6、第十条作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熟肉制品零售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本市生产的熟肉制品,应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7、删除第十一条。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大政发(2000)20号)

第十六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合格产品。销售前应向市场管理部门交验当日检疫检验证明,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
  3、第六条作为第五条并修改为:餐饮、加工单位使用的鲜牛羊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合格产品;自行收购的活牛羊,须经当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和检疫、检验。
  4、第八条作为第七条并修改为:运输鲜牛羊产品的车辆要符合卫生要求并每日清洗消毒。公安交警部门在限制车辆通行期间,对运输鲜牛羊产品的车辆发给通行证。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大连市熟肉制品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122号)
  1、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支持对传统风味熟肉制品实行标准化、工厂化生产和连锁配送。
  2、第五条修改为: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市内四区城区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熟肉制品加工厂和批发市场。
  3、第六条修改为:熟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购进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产品。
  4、删除第七条。
  5、第九条作为第八条并修改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大连市熟肉制品生产厂家和产品目录》。《产品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列入《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申请将厂家及其产品列入《产品目录》的,应持有关证、照、质量证明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6、第十条作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熟肉制品零售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本市生产的熟肉制品,应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7、删除第十一条。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大政发(2000)20号)

第十六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安交警部门在限制车辆通行期间,对运输鲜牛羊产品的车辆发给通行证。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大连市熟肉制品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大政发(1999)122号)
  1、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支持对传统风味熟肉制品实行标准化、工厂化生产和连锁配送。
  2、第五条修改为: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市内四区城区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熟肉制品加工厂和批发市场。
  3、第六条修改为:熟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购进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产品。
  4、删除第七条。
  5、第九条作为第八条并修改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大连市熟肉制品生产厂家和产品目录》。《产品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列入《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申请将厂家及其产品列入《产品目录》的,应持有关证、照、质量证明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6、第十条作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熟肉制品零售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本市生产的熟肉制品,应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7、删除第十一条。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大政发(2000)20号)

第十六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