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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科技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工商局、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济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南市盐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0 生效日期: 2003-08-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财政局山东省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济南市教育局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局山东省济南市工商局山东省济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济南市科技局山东省济南市盐务局山东省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一2010年)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九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一201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20号)精神,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到2005年,全市80%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现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信息网络化管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起设备仪器一流、检测手段先进、人员素质较高的碘实验室检测体系,在高质量开展盐碘、尿碘检测基础上,具备新生儿脐带血
  TSH检测能力;碘缺乏病区的所有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具备盐碘检测能力,70%的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具备尿碘检测能力。碘缺乏病区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农村达90%以上,城市达95%以上。碘缺乏病防治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农村达90%以上,城市达95%以上。90%的碘缺乏县(市)区8一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5%以内,尿碘中位数达到100μg燉L以上。
  (二)到2010年,我市碘缺乏病区的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部实现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信息网络化管理。我市碘缺乏病区的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应全部具备尿碘检测能力。碘缺乏病区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农村达95%以上,城市达98%以上。碘缺乏病防治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农村达95%以上,城市达98%以上。所有缺碘县(市)区8一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5%以内,尿碘中位数达到150μg燉L以上。

  二、全面落实防治工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实现农村经济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同步发展。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订落实工作意见和年度计划,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拟订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对碘缺乏病病情和碘盐的监督监测,积极开展防治科学研究,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盐专营行政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保证碘盐质量,并与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盐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经营非碘盐和私盐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作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的内容,保证每学期都能开设“防治碘缺乏病知识一堂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宣传和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的科学知识。每年全国“防治碘缺乏病日”的宣传活动期间,应加大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黄金时段和报刊显要位置刊播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市计划生育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计划、财政、科技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依法管理,加大碘盐监督执法力度。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简易、安全、行之有效的主导措施。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及《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有效净化碘盐市场,确保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大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经费投入。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及省财政厅、计委、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社字(2000)18号)的要求,为消除碘缺乏病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以保证碘缺乏病防治、碘盐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建设、业务培训、健康教育、实验室装备等工作的实际需要。
  (五)监督检查。各有关县(市)区每年对本地工作开展情况、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形成年度检查工作总结于翌年1月上旬前上报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会同盐业、计划、财政、教育、计生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考评,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三、巩固消除碘缺乏病成果
  (一)全面贯彻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加强我市碘盐的推广普及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盐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加大私盐、非碘盐稽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彻底杜绝私盐、非碘盐流入病区,确保病区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加强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与补服碘油丸工作,提高群众的碘营养水平和出生婴儿智能与体质。补服碘油丸工作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加强碘缺乏病防治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防治工作水平。承担碘缺乏病防治任务的专业人员,是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骨干力量,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卫生部门要保证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队伍,不断充实力量,并保持其相对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防治专业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监督监测,完善信息系统网络。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及《山东省碘盐监测方案(试行)》要求,建立健全我市人群碘营养水平监测和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准确掌握病情动态,为加强和改进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按照国家建立全国碘盐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更新仪器设备,提高数据传输的速度和准确率,实现全市监测信息的系统化、网络化管理。
  (四)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计划,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和广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承担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在认真组织每年的全国“防治碘缺乏病日”健康教育活动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碘缺乏病的科学概念、危害性及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重要意义,提高知晓率,使广大群众主动购买和正确使用合格碘盐,形成全民参与消除碘缺乏病的社会氛围。继续加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和家庭中义务宣传员的作用。

 
二OO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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