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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鞍钢及鞍钢附企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社保便函[2002]7号
鞍山市地税局:
  鞍钢及鞍钢附企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纳入省级管理。按照《鞍钢及鞍钢附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管理接收协定书》关于基金征缴程序“参保企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养老保险费由鞍钢及省社保鞍钢经办机构征缴,汇总后统一上缴鞍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的规定,鞍钢及鞍钢附企未办理社保登记手续之前,以鞍钢及鞍钢附企为缴费单位,用《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向鞍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过渡户,缴纳二○○二年一月至省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由鞍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按社会统筹和个人8%部分,分别缴入省财政厅基本养老保险金专户和当地国库。请你局做好协调沟通及征收工作。待省社保局和省地税局对鞍钢及鞍钢附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省地税局重新确定征收机关、征收程序及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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