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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7 生效日期: 2002-03-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增强学校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提高办学效益管理水平,保证中等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中专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专学校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既要适应各行业经济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和人才劳务市场的供求形势,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及一般、调整与稳定的关系。

  第三条 增设与调整专业,要充分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地区内或同科类学校专业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四条 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能够通过现有专业拓宽专业服务范围,扩大招生满足人才需求的,一般不再新增设相同或相近专业。
  学校现已开设的专业中尚有未达到专业设置基本条件要求的(见本规定 第七条)或实验、实习开出率低于85%以下的(已停办专业除外),原则上不提再增设新专业。

  第五条 国家教委1993年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是各中专学校及其上级有关部门设置和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新增设专业名称及内函要与《专业目录》名称一致。

  第六条 增设或调整的专业,必须履行正式的审批成备案手续后,方能列入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普通中专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符合经批准的学校招生规模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学校规模较小的,不宜设置过多专业),有稳定的人才需求(连续招生一般为5年以上)。专业招生规模每年不少于40人(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除外)。
  2.要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的指导性和实施性教学计划及其他必要教学文件。
  3.要有质量合格、结构合理且比较稳定的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及实验、实习人员队伍拟设专业每门主干课程,原则上至少有一名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
  4.要有拟设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实习场所、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实验、实习或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所需要的场所和仪器设备等,四年制专业最迟在招生后一年内配齐,三年及三年以下学制的专业最迟在招生后半年内配齐)
  5.对于行业(业务)性较强的专业,要同时具备国家有关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该专业具体的设置条件。

  第八条 学校将原有老专业按《专业目录》中相应专业调整、改造的,或在学校现有专业下设置专门化的,也必须满足新专业(或专门化)所需办学条件。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省内各普通中专学校专业设置(包括中师增设非师范类专业),根据学校的隶属关系和办学水平及专业服务方向,分别由学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审批或审定。

  第十条 中央部委属学校设置以为本行业(系统)服务为主的新专业,按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报省、市教委备案。

  第十一条 省、市属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在《专业目录》范围内增设与学校类别相同或与学校原有主干专业同类的专业,经征求学校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学校自主审定,并报省、市教委备案。

  第十二条 省、市属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在《专业目录》范围的增设与学校原有主干专业相近,或在现有宽专业下设置专门化,经征得学校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学校自主审定,并报省、市委备案。

  第十三条 计划单列市市属学校在《专业目录》范围内,增设面向本地区招生的新专业,按市教委规定办理,报省教委备案。

  第十四条 其他中专学校(含中师设置非师范类专业),在《专业目录》范围内增设新专业(包括在宽专业下设专门化),省属学校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委审批;市属学校经市教委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教委审批。

  第十五条 中央部委属学校增设以为地方服务为主的新专业,在征得主管部门和所在市教委同意后,报省教委审批。(属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学校,符合本规定 第十一条或 第十二条的,按相应条目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省、市属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在《专业目录》范围内增设与学校原有主干专业不属同类或不相近的专业,按本规定 第十四条办理。

  第十七条 各普通中专学校增设《专业目录》以外的新专业,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教委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审批(中央部委属学校符合 第十条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教委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停办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市属学校由市教委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专业设置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凡须报省教委审批的专业,根据审核的程序,市属学校通过市教委、省属学校通过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教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简要说明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其有关材料;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申报表,一式四份(此表由省教委统一负责印制,学校按表的格式要求详细填写)。
  3.增设专业的指导性和实施性教学计划各一份(该专业尚无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学校可草拟试行教学计划);
  4.其他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由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须于当年11月中旬前报省教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学校审定文件、专业设置申报表(见 第十九条2)、指导性和实施性教学计划等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省教委将对上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拟设新专业进行实地核查、评议或必要的论证,然后审批。同时对备案的新设专业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提出停办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教委将于每年12月30日前,统一公布当年批准和备案的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名单。

 

第五章 统筹、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教委负责对全省各中专学校专业设置进行宏观统筹,并根据人才需求和中专教育发展的变化,在一定时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中专学校专业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省教委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对各中专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对全省中专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布局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不能满足专业基本办学条件的,省教委将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撤销该专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由省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20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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