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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简化评定房屋标准价格及房屋现值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7 生效日期: 2005-11-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府税二字第094013135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台北县政府北府税二字第0940131356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20点;并房屋税自94年7月1日起实施,契税自公告日起实施

一、为简化房屋标准价格之评定及房屋现值之核计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房屋现值之核计,以「房屋标准单价表」(附件1)、「无地上层之地下建筑物标准单价表」(附件2)、「折旧率标准表」(附件3)及「房屋坐落地段等级表」、「房屋坐落地段等级调整率评定表」(附件4)为准据。

三、「房屋标准单价表」内用途别之归类,依「用途分类表」(附件5)、「房屋用途相近归类表」(附件5之1)定之。

四、适用「房屋标准单价表」核计房屋现值时,对房屋之构造、用途及总层数等,应依建筑管理机关核发之使用执照(未领使用执照者依建造执照)所载之资料为准,面积以地政机关核发之建物测量成果图为准。但未领使用执照(或建造执照)或未办保存登记之房屋,以现场勘定调查之资料为准。前项房屋总层数之计算,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下层之层数。

五、下列房屋,除依据使用执照(未领使用执照者依建造执照)或建物测量成果图所载之资料为准外,得派员至现场勘查后,依本要点之规定,增减其房屋标准单价:

(一)国际观光旅馆。

(二)百货公司、大型商场。

(三)影剧院、游艺场所。

(四)10层楼以上之房屋。

(五)第12点规定之独院式或双拼式房屋。

(六)第15点规定之简陋房屋经纳税义务人提出申请者。

(七)第17点规定专供农业生产用之房屋。

六、房屋总层数超过「房屋标准单价表」内所列之总层数者,其标准单价按表内最高楼层与次高楼层之标准单价之差额逐层递增计算,31层以上每3层为1级距,31层至60层每3层为1级距与次1级距之标准单价差额逐层递增,61层至90层每3层按次1级距递增之标准单价差额8折计算,91层以上按次1级距递增之标准单价差额7折计算。

七、添加楼层之认定:

(一)原有房屋屋顶增建楼房时,其构造与原有房屋不同者,该增建之楼房,以该增建构造种类之层数计算。

(二)原有房屋屋顶增建同构造楼房时,该增建楼房之层数,应以加计原有房屋楼层数合并计算。例:原构造为钢筋混凝土造5层楼房屋,添建钢筋混凝土造之第6层,第6层应适用6层楼之房屋标准单价,原有楼层仍适用5层楼之房屋标准单价。

八、无使用执照之房屋,房屋楼层之高度在4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以每10公分为1单位,增加标准单价1.25%,未达10公分者不计;高度在2公尺以下者,其减价计算公式如下:

3公尺-楼板高度偏低减价额=×50%×标准单价

3公尺前项计算超高或偏低之标准单价,于标准单价应予加价或减成时,仍应按未加价或减成之标准单价计算。但符合第15点及第17点规定应予减成之简陋房屋及专供农业生产用之房屋有超高或偏低情形者,其标准单价应先减成后再计算超高或偏低单价。

九、房屋之夹层、地下室或地下层,按该房屋所应适用之标准单价8成核计。夹层面积之和超过100平方公尺或超过该层数地板面积三分之一者,按使用执照所载总层数适用之标准单价核计。

十、政府直接兴建之6层楼以上之国民住宅,按同构造住宅类之房屋标准单价逐层递减2%,以递减至30%为限。

十一、第5点第(1)款至第(4)款之房屋有下列设备者,按所应适用之标准单价另予加价如下:

(一)中央系统型冷气机:加价5%。

(二)电扶梯:每部加价2%(以装设之楼层为限)。

(三)金属或玻璃帷幕外墙:面积超过外墙面积10~15%者,加价5%;面积超过外墙面积15%以上者,加价10%。但地下室或地下层部分不予加价。

(四)室内游泳池或屋顶游泳池,加价5%。

1.室内游泳池:属公共设施,依所有权登记方式按分摊游泳池所有权之各户全户面积予以加价;如为设置游泳池之该户单独所有,仅就设置之该户全户面积予以加价;如游泳池与其设置之该栋房屋为同一所有权人单独所有者,该栋全栋房屋予以加价。

2.屋顶游泳池:比照室内游泳池方式加价。

十二、总楼地板面积达200平方公尺以上之独院式或双拼式房屋,其空地面积为第1层建筑面积1.5倍以上,有下列情形达一项者,按所适用之标准单价加计20%,具有2项者加价50%。

(一)宅外设置假山、池阁、花园、草坪之2种以上者。

(二)游泳池。

十三、5层以下无电梯设备,分层所有楼房,按房屋标准单价表加计分层分担标准计算(附件6)。

十四、房屋设有电梯者,电梯之价格依电梯设备工程费概算表评定(附件7)。

十五、房屋具有下列情形达3项者,为简陋房屋,按该房屋所应适用之标准单价之7成核计,具有4项者按6成核计,具有5项者按5成核计,具有6项者按4成核计,具有7项者按3成核计:

(一)高度未达2.5公尺。

(二)无天花板(钢铁造、木、石、砖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适用)。

(三)地板为泥土、石灰三合土。

(四)无窗户或窗户为水泥框窗。

(五)无卫生设备。

(六)无内墙或内墙为粗造红砖面(内墙面积超过全部面积二分之一者,视为有内墙)。

(七)无墙壁。

十六、钢铁造房屋面积在200平方公尺以上,其梁或柱之规格在90×90×6公厘以下者,适用面积未达200平方公尺之标准单价核计房屋现值。钢铁造房屋面积「200平方公尺以上」及「未达200平方公尺」,以每层面积为准。

十七、专供农业生产用之花卉或蔬菜温室、堆肥舍、水稻育苗中心作业室、熏烟房、农机仓库、柑桔贮藏库及其它相近性质之房屋,按该房屋所适用之标准单价5成核计房屋现值。

十八、房屋构造别或用途别,在房屋标准单价表内未列入者,比照已列有之类似类目,评定课征,无类似类目可资比照时,另行按实际之工料评估。

十九、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在93年4月1日以后建筑完成者,依本要点评定现值,其完成日期之认定,应以使用执照所载日期为准;无使用执照者,以完工证明所载日期为准;无使用执照及完工证明者,以申报兴建完成日为准,如申报兴建完成日逾5年核课期间,其折旧年数自房屋税起课之年度计算;无使用执照及完工证明亦未申报者,以调查日为准。

二十、本要点提报本县不动产评价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台北县政府公告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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