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药发(1996)第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一年来,全国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在对进口药品的检验中,查出了一批质量不合格的品种,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检验不合格批次超过2次的品种,应吊销其“进口药品注册证”。为确保进口药品质量和安全、有效,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经研究,决定吊销“头孢三嗪噻肟(针剂)等四个品种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见附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口岸药品检验所要立即停止上述吊销品种的进口检验,已进口检验合格的产品,允许继续销售、使用。
附件: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品种名单
卫生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品种名单
1.头孢唑啉钠 原料 X920402 意大利ERBA BIOCHIMICA S.P.A
2.头孢三嗪噻肟 针剂 X930448 印度LUPIN LAB.LTD
3.环已烯胺头孢菌素(精氨酸) 原料 X930315 X960380 意大利ACS DOBFAR S. P. A
4.头孢唑啉钠 原料 X950597 西班牙AMIFARMA 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