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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办发[2003]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山东省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一日
  山东省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一)全省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副县(处)级(包括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
  (二)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和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国有参股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国有投资主体委派、招聘及由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领导干部和企业党组织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已到退(离)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或虽办理了退(离)休手续但又被返聘担任领导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实职的正、副乡(科)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内容:
  (一)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1.产权人、房屋地址、占地或建筑面积、用途、时间;
  2.施工单位或对方交易人,购、建房费用和资金来源,租、卖私房所得和纳税情况;
  3.营建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手续等。
  (二)除房产外,1万元以上重大财产购置、租赁、转让情况:
  1.财产名称、归属人、价值、购置资金来源;
  2.租赁或转让的对方交易人、交易额等;
  3.交易时间。
  (三)本人参与操办或委托他人操办的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人同胞兄弟姐妹的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1.事主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2.参加的非亲属关系人数,开支费用,使用车辆情况;
  3.收受礼金和物品折款总额及处置情况等。
  (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情况:
  1.结婚时间,配偶姓名、职业、国籍、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
  2.子女的姓名、职业、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等。
  (五)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1.出国(境)事由;
  2.出入国(境)时间、所达地、往返路线,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
  (六)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上学、陪读、讲学、培训等情况:
  1.姓名、出入国(境)时间、所达地;
  2.定居的需报告取得何国国籍或港、澳、台长期、永久居留权及取得的时间,定居地址及其职业等;
  3.上学的需报告所达国家(地区)的学校名称、学习时间、所需费用及来源等。
  (七)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持有因私出国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外国长期居留证,包括证、照持有人姓名和申领事由、发证机关等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单位)处罚、处分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1.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
  2.时间、案由、执法执纪机关(单位)的名称;
  3.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处理结果等。
  (九)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企业,或者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1.姓名、年龄、政治面貌;
  2.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经营或承包、租赁的时间,注册资金及来源等。
  (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包括担任董事、监事,正副经理、厂长,正副代表以及相当职级)人员的情况:
  1.姓名、年龄、政治面貌,企业(机构)的名称、性质、经营范围、境内地址;
  2.所任职务、任职期限等。
  (十一)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1.送礼人(单位)的姓名(名称)、单位、职业或职务,送礼时间、数额和品种;
  2.本人上交的时间和接收单位及接收人等。
  (十二)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和本人同胞兄弟姐妹)调入本系统工作或在本人管理范围内提拔的情况;
  1.姓名、年龄、政治面貌,调入本系统前的单位及职务,调入时间和理由;
  2.提拔的时间及所任职务。
  (十三)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第 条所列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1个月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附后),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报告。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失之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在报告时说明。


    第五条   本规定第 条所列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请示应于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主报组织书面提出,受理请示的组织(机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答复意见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受理组织(机构)。受理报告的组织(机构)自收到请示后超过7个工作日未予答复的,即视为同意。


    第六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受理:
  (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政正职的重大事项,应向上一级纪委(纪检组)和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抄报本级党委(党组)。
  属于省委高校工委、省委企业工委管理或协助管理干部中的党政正职,报告所属工委,抄报本级党委(党组)。
  (二)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政正职以外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重大事项,由党委(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受理。
  各级党委常委的重大事项,报告本级党委,抄报本级纪委。
  (三)各级纪委常委的重大事项报告,由本级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受理。
  (四)各部门、各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重大事项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受理。


    第七条   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机构),应认真审核报告人的报告。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委(党组)受理的党委(党组)成员的报告,应在党委(党组)成员中传阅,或由报告人在报告后的最近一次党委(党组)会议作口头说明。
  报告受理组织(机构)认为报告人所报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需要了解其他相关内容的,应要求报告人重新报告或作补充报告;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责成纠正;已构成违纪的,应追究行政或纪律责任。在组织发现前主动报告的,应按主动交待错误处理。


    第八条   报告人不按规定报告、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其所在组织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作出其他组织处理;应报而未报事项构成违纪的,作为违纪情节一并处理。
  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对报告人请示的事项不及时研究、拖延或错误答复,导致请示事项不应获准而获准的,或对报告人报告的违纪事项未予正确处理的,由上级或本级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由主要受理报告的组织(机构)存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查阅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应对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机构),应将每年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于第二年一月底前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组织部写出综合报告。属于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委企业工委管理或协助管理的,同时抄报该工委。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鲁办发[1997]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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