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金管银(一)字第0940022159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一)字第0940022159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点
一、洗钱防制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金融机构对疑似洗钱之交易,应确认客户身分及留存交易纪录凭证,并应向指定之机构申报,所称指定之机构及受理申报之范围与程序规定如下:
(一)指定之机构系指法务部调查局。
(二)受理申报之范围:
1.同一账户于同一营业日之现金存、提款交易,分别累计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含等值外币),且该交易与客户身分、收入显不相当或与本身营业性质无关者。
2.同一客户于同一柜台一次办理多笔现金存、提款交易,分别累计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含等值外币),且该交易与客户身分、收入显不相当或与本身营业性质无关者。
3.交易款项源自「打击清洗黑钱特别行动工作小组(FATF)」所列举不合作国家名单等地区汇入,五个营业日内提现或转帐,且该交易与客户身分、收入显不相当或与本身营业性质无关者。
4.交易最终受益人或交易人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函转外国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团体者;或交易资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与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或资助恐怖主义有关联者。
5.同一客户于同一柜台一次以现金分多笔汇出、或要求开立票据(如本行支票、存放同业支票、汇票)、申购可转让定期存单、旅行支票、受益凭证及其它有价证券,其合计金额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含等值外币),而无法叙明合理用途者。
6.符合防制洗钱注意事项所列疑似洗钱表征之交易,经金融机构内部程序规定,认定属异常交易者。
(三)受理申报之程序
1.申报流程:
(1)各单位承办人员发现异常交易,应立即陈报专责督导主管。
(2)专责督导主管应尽速裁决是否确属应行申报事项。
(3)如裁定应行申报,应立即交由原承办人员依附表格式填写申报书。
(4)将申报书呈经单位主管核定后转送总行(总公司)。
(5)由总行(总公司)主管单位签报副总经理或相当职位人员核定后,应立即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
(6)前揭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事宜,应于发现疑似洗钱交易之日起10个营业日内完成。
2.前揭申报如属明显重大紧急案件,金融机构应以传真或其它可行方式尽速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并立即补办书面资料。
3.申报纪录及交易凭证,应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二、本规定之金融机构为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办理储金汇兑之邮政机构、信托业、证券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金融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期货商及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