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丹国税发[2002]7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发[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总局下发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征管机构设置实际,分别设置受理、传递、评估岗位。
二、各征收单位要按照《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对评估异常户,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要按规定接收征收单位移送的异常户,并进行认真的检查。
三、《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第一条五款负率差异幅度分析中的本地区平均税负率,我市确定为1.71%,以后如有变化随时调整。
四、对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申报的在20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但尚未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情况统计表,各征收单位在2002年3月15日前上报市局。
五、《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中所需各种表格及通知单等,市局统一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