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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2 生效日期: 1998-10-12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人教字[1998]第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适应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改善和加强部属院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部属院校的管理,实行部统一领导,人事教育司组织协调,部机关有关部门和院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办法。


  第三条 对部属院校管理的目标是使院校在部的宏观指导、必要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成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

第二章 有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人事教育司为部属院校的人事、教育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院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

  (二)制订院校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提出院校工作指导意见,审定院校管理章程。

  (三)负责办理院校长的任免和奖惩工作;考察、审核副院校长人选;组织院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培训院校领导干部。

  (四)审核院校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技术职称比例。

  (五)审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订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组织教育教学评估检查;组织指导教材建设和骨干师资培训;组织指导教育交流与合作。

  (六)协调院校与当地政府、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关系,推动部属院校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五条 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为部属院校财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院校发展规划。

  (二)审核院校经费使用计划、核拨院校办学经费,监督、审核院校财务工作。

  (三)指导、监督院校固定资产管理。

  (四)审核院校基建项目;核拨基建经费;监督检查院校基建工作。


  第六条 外事司为院校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院校外事活动。

  (二)审批在京院校外事活动和涉外合作项目。

第三章 院校职责

 

  第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八条 按照部里的规划要求,制订本院校发展规划和管理章程。


  第九条 按章程自主管理院校,对下列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负责:

  (一)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工青妇工作。

  (二)组织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活动。

  (三)在规定编制数额内负责院校内部中层机构设置;院校长副职、中层干部的聘任;教职工的聘用、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离退休人员管理;职称评聘。

  (四)负责招生、学生管理和毕业生就业指导。  

  (五)负责院校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和校办企业管理。

  (六)负责经费使用和相应财务管理。

  (七)管理院校档案资料,组织安全保卫工作。

  (八)组织后勤服务。

  (九)维护学校及教职工合法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部门、各院校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不得越权行事或推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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