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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鲁办发(2002)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 2003-07-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财综[2003]39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交通厅、卫生厅、民政厅、海洋与渔业厅: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等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02]3号)下发后,在具体贯彻落实取消一切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集资项目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个别项目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用机动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范围问题。《目录》中取消的第69项交通部门收取的“农用机动车养路费1988年后标准提高部分”,是指取消或停止执行省计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修改拖拉机、其他小型机动车养路费征收办法的通知》((88)鲁交计字第170号)等文件中对拖拉机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35号)规定,农用机动车是指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不包括农用运输车。现行的收费和标准,应按省计委、交通厅、财政厅(85)鲁交计字22号和(86)鲁交计字189号规定执行,即:拖拉机按照每月每吨位45元征收养路费,其中大拖拉机(2吨及以上)全年按8个月征收,小拖拉机(2吨以下)全年按4个月征收。

  二、关于农村婚前医学检查收费问题。《目录》中取消的第5项收费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搭车”收取的刊物、资料、商品、照相、体检、礼花礼盒等收费,其中的“体检”是指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单位以外的单位进行的体检。有资格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单位仍然可以按照国家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关于海洋与渔业部门收费问题。《目录》中取消的收购渔船海上管理费、渔船渔港管理费、水产开发基金、渔业资源增殖基金、无捕捞鹰爪虾特许证及收购特许证罚款、违反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办法罚款等项目,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停止收取。目前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可执行的涉及渔民的收费项目包括:海域使用金、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资金、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渔港费收、海事调解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费、渔业船员培训费、浅海滩涂资源费。

  四、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费,要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资金全部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按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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