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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体育教学活动及训练案件审查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15 生效日期: 2005-02-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体字第0940012728B号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落实学校体育教学、蓬勃校园运动风气、提升学生体适能暨培育运动绩优生,特订定本原则。

二、补助对象:直辖市、县(市)政府、学校、机关、民间团体。

三、补助原则

(一)基于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体育施政重点之计画、活动及训练,优先予以补助。

(二)体育教学、活动及训练申请案,视其计画内容、规模大小、期程及参酌年度预算,就所送经费概算表中,择其所列师资、教练、裁判、膳宿、交通、营养、课业辅导、资料等费用项目酌予补助。

(三)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学校、机关、民间团体办理体育(体适能)教学、活动及训练性质相近者,每年各以补助一次为原则。

(四)研究、调查等项目计画依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部(次)长指示为特殊案件者,核实决定其补助额度。

四、补助金额

(一)校际体育活动1辅导办理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最高以补助新台币三千万元为限。

2辅导办理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最高以补助新台币六千万元为限。

3本部辅导之运动组织办理全国性各级学校校际运动联赛,视其赛制、比赛期程、场地及参加队数,参酌配合本部施政重点及年度预算核实予以补助,各级学校每运动种类最高以补助新台币一千

二百万元为限。

4本部辅导之运动组织或民间组织办理全国性单项运动锦标赛或活动,视其配合本部施政重点程度及计画内容、规模大小、期程及参酌年度预算,酌予补助裁判费、场地费及宣传费及交通费等项目,最高以补助新台币三百万元为限。

5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教育局办理校际运动联赛或活动,视其配合本部施政重点程度度及计画内容、规模大小、期程及参酌年度预算,酌予补助裁判费、场地费、宣传费及交通费等项目,最高以补助新台币三○○万元为限。

6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教育局、学校、民间运动组织办理学生体育育乐营或体适能教学营,视配合本部施政重点及计画内容、规模大小及期程,项目签核。

(二)体育教学及活动1各体育校院办理体育表演会或公演,依场次、天数及规模大小酌予补助,最高以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为限。

2本部所属学校及本部辅导之运动组织,办理各级学校全国性体育教学研讨会或活动,依参加人数及办理天数酌予补助,最高以补助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为限;由学校主办时,加班费、行政管理费及校内场地费不予补助。

(三)体育训练1学校经教育主管机关核定设立体育班,且运动成绩曾获中等学校运动会或本部办理之联赛前六名者,视其训练计画酌予补助教练费、营养费、交通费、课业辅导费及器材费等项目,最高以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为限。

2学校配合本部体育施政发展重点运动种类,并招收运动绩优生者,视其训练计画酌予补助教练费、营养费、交通费、课业辅导费及器材费等项目,最高以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为限。

3原住民(或特殊体育)学校发展运动特色种类,且绩效良好者,视其训练计画酌予补助教练费、营养费、交通费、课业辅导费及器材费等项目,最高以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为限。

4体育校院或体育中学选手假期集训,视其训练计画、期程及人数,项目签核。

(四)国际及两岸交流1体育学者专家出席与学校体育政策有关之国际体育会议,依国外会议举办地点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机票款(以经济舱计)予以补助,或项目签核。

2学校及本部辅导之运动组织参加(办理)国际性体育活动,依其性质、参与国家及人数,项目签核。

3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教育局或学校筹组青少年民俗绩优团队出国访问(表演),依其性质、人数及出访国家,项目签核。

五、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期间:1月至12月。

(二)申请程序:活动办理前备文并同计画向本部申请。

(三)申请文件:计画应含目的、对象、办理日期、地点、内容、预估参加人数、经费概算及预期成效等。

(四)审查期限:自计画送达本部起三个月完成。

(五)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得至现场勘查。

(六)审查原则:

1所送计画内容主题、目标应具体明确,规划详实,并按计画确实办理。

2经费概算依实际需要详列,并符合规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

(1)所办活动系属其经常性业务,应编列年度经费预算支应者。

(2)曾受本部补助,办理绩效不佳者。

(3)接受补助尚未结案而重复提出申请者。

(4)活动或训练性质非属本部业务权责者。

(5)未于活动或训练办理前提出申请者。

六、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应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二)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将补助经费透列预算;实施校务基金学校应纳入校务基金收支处理。

(三)受补助单位如为私立大专校院或民间非营利性团体,部分补助者免报本部核销;全额补助者,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并应于年度结束前,将原始支出凭证报本部核销。

(四)部分补助者,其活动所花费总金额少于原报总金额时,应按补助比例缴回差额。

(五)因不可归责于受补助单位之事由,致未能依计画执行时,本部得按情节轻重追缴部分或全部之补助经费。

七、补助成效考核:受补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成果报告及收支结算表送本部备查,俾作为以后年度补助经费增减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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